日前,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与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哈尔滨市巡游出租汽车计价规则》(哈交联发〔2024〕6号)。据悉,该新规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规则调整,旨在更清晰地规范空驶费、停车等待费以及燃油附加费等收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租金(运价)
基价里程为3公里,其价格为8元;超出基价里程后,按0.5公里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0.5公里也按0.5公里计费。
二、空驶费
当单程载客里程超过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将按单位运价加收50%的空驶费。若为往返载客,则乘客需提前告知,以避免空驶费。
三、夜间计费
在22时30分至次日6时的时间段内,若单程租车里程超过基价里程,则超过部分将按单位运价加收20%的空驶费。
四、计时(等候)收费
当车辆时速低于12公里(不含12公里)时,将根据运距与低速运行时间进行并计收费。首个5分钟不计费,之后每2.5分钟按0.5公里计费,同样,不足0.5公里也按0.5公里计费。
五、燃油附加费
每乘次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纯电动汽车不收取)。
六、计价与结算
出租汽车租金以元为单位,不足0.5元不计费,超过0.5元则进为1元。在结算时,路、桥(隧道)通行费将单独收取,其余费用则一并计入计价器。
七、过路、桥(隧道)费
乘客在租车途中,若需通过政府批准的路、桥(隧道),则相关费用由乘客承担。
八、预约租车服务
预约租车时不收取手续费,且提供网络预约或电话叫车服务的应执行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此外,《关于调整出租汽车基价里程及价格减轻经营负担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出租汽车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价联发〔2000〕13号)、《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燃油附加与燃油价格联动方案》(哈价联发〔2010〕9号)、《关于实施出租汽车低速等时计价规则的通知》(哈交联〔2013〕2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不仅树立了城市的文明形象,更是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有效缓解了就业矛盾。然而,当前我市巡游出租车的计价规则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首先,计价规则文件的不健全成为一大困扰。由于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发文机构的名称、隶属关系及职能都发生了显著变化,部分文件甚至已被废止。
其次,低速等时计价规则已无法适应市场现状。在交通拥堵时段,巡游出租车的运营效率明显降低。而现行的计价规则仅在行驶距离超过3公里后才启动时距并计,这显然无法准确反映出租车的实际运营成本。
再者,出租车1元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方式也备受争议。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出租汽车开始对乘客加收每乘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但该费用并未在计价器中明确显示,缺乏透明度,导致误解和投诉频发。近期,市委主要领导在相关建议上批示,要求交通局对此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
鉴于上述情况,为确保出租行业的健康发展,并为即将到来的冰雪旅游季和亚冬盛会提供更加公平、舒适的出行环境,我们有必要对出租车计价规则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遵循《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特别是“第三十一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需配合其他部门,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定位、运营成本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来合理制定运价标准,并确保适时进行调整。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合理确定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的收费标准,并将其纳入出租汽车专用收费项目。此外,《哈尔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第七条”也明确规定了巡游车的运价应采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要求市、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建立和完善巡游车运价的动态调整机制。该文件并不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行为。
三、解决的问题与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次改革旨在系统化地完善巡游出租汽车的计价规则,从而根本性地解决因计费规则与计价设备不匹配而引发的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纠纷,并调动驾驶员的积极性。这将为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健和有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以成本为导向,充分考虑经营成本的变化;其次,确保公平性,平衡乘客与出租车经营者的利益;最后,强化监管,提高计费规则的透明度。为实现这些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首先,将原有的计价相关规范性文件整合并由发改部门与交通部门联合发布;其次,优化低速等时规则,当时速低于12公里时启动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以更合理地分摊乘车成本并提高驾驶员的收入;最后,将燃油附加费并入计价器显示的租乘金额中,避免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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