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供应商200元红包,比亚迪给予四级处罚,员工:那是加油款!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裴xx因与被上诉人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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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xx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000元(14000元/月×14.5个月×2倍=406000元);
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未发放的工资13000元(原告当庭已撤销该项诉讼请求);
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关于解除合同的原因:
2017年2月9日,原告收取被告供应商××公司业务人员微信红包200元。2018年8月28日,被告审查部门对原告进行审查询问,在询问笔录中原告陈述“17年收到××供应商红包200元,没具体注意发红包的人,也未向公司备案,发红包的人是刘经理,刘经理来送过货,不确定具体身份”。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该款项是××公司的司机向其现金借款200元加油,××公司刘经理偿还加油款,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在2018年8月28日询问笔录中,亦未作出相应的表述,且在微信高度普及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刘经理可以直接通过微信转账向司机转账支付200元,无需通过原告先行借款。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该款项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告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员工手册(2013版)》第6.3.7条规定,出现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佣金等营私舞弊行为的,予以四级处罚。6.2.1.4条规定,四级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取消当月表现奖或绩效奖,并且不得再次进厂。《比亚迪公司员工对外公务交往管理规定(文件编号:WI-03-0009)》第6.6.1条规定,员工或其亲属出现6.2条款中所列行为,按员工受贿行为论处,予以四级处罚。其中第6.2.5条规定,收受外单位回扣、小费、手续费或者其他好处归个人或团队所有。被告提交2013年8月28日审议会议纪要、审议内容列表、签到表,证明员工手册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原告确认已经收到该员工手册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10月22日,被告向工会发出一份通知,就原告收取××公司业务人员200元红包,根据员工手册《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第6.3.7条和《比亚迪员工对外公务交往管理规定》第6.2条,决定给予四级处罚,解除劳动合同,其收受的200元上交公司,并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同意该处理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对该款项性质作出合理的解释,被告根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原告公示的《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认定该200元款项系其收受供应商红包,属受贿行为,对原告作出开除的处罚,合法有效。
被告作为生产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员工手册,对公司员工进行管理,公司的用工管理权限应该得到法律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原告作为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员工收取款项虽小,但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的生产经营。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律师费,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原告诉求:
裴xx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000元(14000元/月×14.5个月×2倍)。
事实与理由:
1.上诉人收的所谓微信红包,是深圳市××快速成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老板刘xx还给上诉人之前借给其业务员的200元钱;
2.即使上诉人如被上诉人所说收受了微信红包200元钱,也达不到被上诉人单位四级处罚的条件。被上诉人《员工手册》第6.2.1.4四级处罚适用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50000元以上损失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而上诉人既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特别严重的情节;
3.上诉人只是一个车间主任,非标设计工程师,并不是采购或跟单、业务部门的领导,与被上诉人的客户之间并没有利益关系,收受好处也轮不到上诉人。假如真有客户给上诉人好处,上诉人也不可能主动将手机交给被上诉人查,交之前上诉人起码会删除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被上诉人根本不可能查得到200元红包信息。再者,上诉人在本岗位工作多年,如果真有客户给好处,不会只有这一次,而应该有多次才对;
4.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收受红包,将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该举证证明上诉人确实是收受了客户好处,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处罚的条件,而不是由上诉人来举证证明。被上诉人与客户之间有重大的利益关系,客户不可能为上诉人作证;
5.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887元,工资发放均为转账支付。
比亚迪答辩:
被上诉人发布的《比亚迪公司员工对外公务交往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员工收受外单位馈赠、小费等行为。《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第6.3.7条规定“员工出现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或佣金等营私舞弊行为的,予以四级处罚,即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在仲裁委员会及原审法院均已查明上诉人于2017年2月9日收取供应商××公司业务员的红包,上诉人在明知公司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仍故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上诉人依照公司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无需向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
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存在收受供应商红包的情形,有微信收款记录和审查部询问笔录为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上诉人虽提出系供应商员工偿还加油款的辩解,仅有其单方陈述,不属于对该款项性质的合理解释,本院难以采信。上诉人的该行为确实对公司内部管理及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据此,被上诉人根据员工手册《比亚迪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考核细则》第6.3.7条和《比亚迪员工对外公务交往管理规定》第6.2条,决定给予四级处罚,解除其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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