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4月2日签发第13号政府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对部分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其中,针对实践中燃油车辆占用、妨碍他人使用充电专用泊位的行为,修改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明确相应的治理措施。
本次修改是《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第三次修正,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有三处: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充电设施管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充电泊位停车秩序的维护;机动车驾驶员不得妨碍他人使用充电专用泊位的充电设施。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妨碍他人使用充电专用泊位的充电设施的,责令改正,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原第三十四条: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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