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交通分隔栏是指在道路上为分隔不同交通而设置的栏杆,又称为交通分隔栏杆、交通隔离栏等。交通分隔栏作为交通分隔设施,具有交通分隔作用,但不具备防撞作用,所以不应称之为护栏。
交通分隔栏的类型多种多样,应用也非常广泛,但设计能够依据的规范较少。目前相关的规范如下:
(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2011),国家标准
(2)《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GA/T 1567-2019),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推荐性标准
(3)《交通分隔栏》(JT/T 1033-2016),交通部交通运输行业推荐性标准
2、交通分隔栏设置
(1)应设置机动车分隔栏的情形
GB 50668规定:双向六车道及以上道路,当无中央分隔带且不设防撞护栏时,应在中间带设分隔栏杆。
GA/T 1567规定:城市双向六车道及以上主干路无中央分隔带时,应设置中央隔离栏;在已设有道路中间绿化隔离带或水泥隔离墩等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当行人、非机动车横穿机动车道现象严重时,应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中央隔离栏。在城市道路禁止机动车汇集交织的路段,或专用车道与普通车道分隔路段,可设置同向车道隔离栏。
(2)应设置机非分隔栏的情形
GB 50668规定: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设计,应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分隔栏杆。
(3)应设置行人分隔栏的情形:
GA/T 1567规定:车站、码头、商业中心和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人行天桥、地道梯道口等人流汇聚区的车行道边,应沿路缘石设置行人隔离栏。在需要设置行人隔离栏的路段已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时,可不设置行人隔离栏。
可以看出,设置交通隔离栏的情形都比较明确,但分隔栏在设计时的开口大小及间距,缺少指导性的文件。
3、交通分隔栏尺寸
GB 50668规定:中间带分隔栏杆净高不宜低于1.10m;在有行人穿行的断口处,应逐渐降低栏杆高度,且不高于0.70m,降低后的长度不应小于停车视距。断口处应设置分隔柱,分隔柱的间距宜为1.3m~1.5m。
GA/T 1567规定:中央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1.1m,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0.25m。遇到平面交叉口、人行横道线、车辆左转或掉头开口处,应以斜式渐变等方式逐渐降低中央隔离栏净高,端部的隔离栏高度不应超过0.7m,端部长度不应小于10m,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15m。设置在双黄实线位置的中央隔离栏,其底座边缘至双黄实线内侧边缘净宽距离不宜小于0.1m。同向车道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宜小于0.6m。机非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0.4m。行人隔离栏安装净高不应小于0.9m。
JT/T 1033规定:中央分隔栏和禁止通行区域分隔栏栏片上边缘距地面高度宜为1200mm~1600mm,下边缘距离地面高度应不大于250mm;竖杆间距应不大于120mm。人行道分隔栏地面以上有效高度宜为800mm~1200mm。
以上尺寸要求虽然有些差异,但还是比较明确的。断口处分隔栏降低是出于交通安全的考虑,但由于实际工程中存在断口间距较小,渐变过多到会导致美观性降低,设计需要多加研究。
4、交通分隔栏结构
GB 50668规定:分隔设施的结构应坚固耐用、便于安装、易于维修,宜为组装式。
JT/T 1033规定:交通分隔栏应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车辆碰撞后,分隔栏构件刺穿车辆导致的人身伤害。交通分隔栏立柱的壁厚应为2.5mm~4.0mm。
总之,结构要求比较少,原则多,做法少。结构需不需要计算,如何计算,都没有指导性的文件。
5、交通分隔栏附属设施
GB50668规定:分隔设施的颜色宜醒目;没有照明设施的地方,分隔设施表面应能反光。
GA/T 1567规定:设置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应在端部和中间段来车方向加装反光警示装置,中间段加装的反光警示装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6m。宜在机动车隔离栏和机非隔离栏端部加装反光警示柱或发光警示柱等设施。
JT/T 1033规定:交通分隔栏应装配牢固、稳定,外形美观,线形诱导性好。可采用图形贴片、立柱帽、反光标记等配件作装饰性、功能性或警示性配置,色泽应鲜明或协调。反光标记包括反光膜、轮廓标等。
可以看出,附属设施包括端部反光/发光警示柱和栏片反光标记(反光膜、轮廓标)。断口处分隔柱的要求未明确。
6、结语
通过对相关规范的梳理和解读,对交通隔离栏的设计要求进行了总结,同时对下一步的规范修编提出了建议。
在此同时希望交通隔离栏设计在满足规范的要求的基础上,能够体现当地文化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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