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男子隐瞒情况“入编”两家单位,因公积金暴露

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男子梁某于2011年进入某科学院工作,成为在职在编科研人员。2016年,梁某在未与某科学院解除劳动合同期间,主动到某师范大学应聘,被录用并办理了入编手续,同时领取两份工资。

202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梁某在两地交纳住房公积金,发函至科学院,梁某向科学院提出提前离职申请未获批准。2021年,梁某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梁某支付科学院违约金10万元,赔偿科学院已支付的工资损失37万元,合计47万元。(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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