矸石山环境违法!晋能控股一煤矿被处罚550000元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左云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46G 地址:大同市左云县玉奎堡村南 我局于 2024 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左云县东周窑村东南处矸石场贮存7.24万吨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护措施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9月12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9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矸石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护措施; 4、书证: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说明1份;(6)《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周窑矿井及选煤厂1000万t/a新建工程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7)《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周窑矿井及选煤厂1000万t/a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9)《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左云县东周窑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10)2023年度企业生产年报表复印件1份,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左云环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9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整改情况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伍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20位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印章) 2024年11月27日
矸石山环境违法!晋能控股一煤矿被处罚550000元 大同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同左云环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46G 地址:大同市左云县玉奎堡村南 我局于 2024 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左云县东周窑村东南处矸石场贮存7.24万吨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护措施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9月12日《大同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2、证人证言:2024年9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上违法事实的存在;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1份,证明矸石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护措施; 4、书证:2024年9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说明1份;(6)《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周窑矿井及选煤厂1000万t/a新建工程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7)《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周窑矿井及选煤厂1000万t/a新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1份(8)《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9)《关于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左云县东周窑村生态修复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10)2023年度企业生产年报表复印件1份,企业纳税申报表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左云环告〔202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9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情节、整改情况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伍万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20位缴款码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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