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河南郑州商人陈嵩向杞县药材商李某庆出借960万元,双方签订《质押借款合同》,约定以李某庆的490吨山茱萸作为质押物。起初李某庆按时付息,但2020年因市场波动无力偿还,双方于同年11月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及《购销合同》,约定以山茱萸抵偿债务,总价1064.16万元(含借款本息及库存费)。2023年,山茱萸价格大涨,李某庆反悔并要求按新价重算,遭陈嵩拒绝后,李某庆以“被诈骗”为由首次报案。杞县公安局调查后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并建议李某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权力介入:民警“威胁”下的天价调解协议
2023年8月,李某庆二次报案至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据陈嵩指控,时任刑侦大队长唐某胜在办公室威胁其“构成犯罪”,要求支付1200万元调解金。通过中间人顾某红多次施压后,陈嵩被迫于9月16日签署《调解协议》,并转账1000万元至唐某胜指定的陈某彪账户,另付现金200万元。讽刺的是,协议签署仅两天后,杞县公安局便正式立案,并于2024年4月将陈嵩刑拘。
关键证据显示,唐某胜直接参与资金流转:微信聊天记录中,唐某胜向顾某红发送收款账户信息,顾某红亦在《情况说明》中确认胁迫过程。尽管警方声称陈嵩“未实际支付货款”且“强卖山茱萸”,但检方后续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无证据证明陈嵩具有诈骗或强迫交易的故意。
司法纠偏:检方不起诉与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陈嵩被羁押8个月后,杞县检察院于2024年12月作出不起诉决定,明确指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强调公安机关将经济纠纷刑事化的问题。陈嵩随即起诉要求撤销《调解协议》,2025年3月,杞县法院一审判决协议无效,李某庆需返还765万元(扣除原合同差价)。法院认为,陈嵩虽未能完全证明被胁迫,但在警方刑事侦查压力下,“心理恐惧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协议自始无效。
争议焦点:公权滥用与程序违法
民警越界干预经济纠纷:唐某胜以刑事手段施压调解,安排资金转入非当事人账户,涉嫌滥用职权。律师黄佳德指出,警方先调解后立案的行为,实质是以刑事程序干预民事纠纷,严重违背法律程序。
取保候审制度失效:陈嵩涉嫌的非暴力犯罪本应适用取保候审,但其被长期羁押,反映司法实践中“以押代侦”的积弊。
民警追责悬而未决:杞县公安局仅称唐某胜“因某案被开除”,但未明确是否关联此案,涉事民警的违法行为尚未被公开追责。
后续影响:国家赔偿与行业警示
陈嵩计划申请国家赔偿,此案亦暴露基层执法中“以刑促民”的潜规则。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佳德呼吁,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杜绝公权为私人利益站台。此外,法院对《调解协议》的无效认定,为类似案件中受胁迫方提供了司法救济路径,但如何防范权力滥用仍是长期课题。
结语:法治底线不容权力践踏
从民事纠纷到刑事冤案,此案揭示了部分基层执法者将法律工具化的危险倾向。检方与法院的纠偏虽彰显司法正义,但唯有强化执法监督、严惩滥用职权者,才能避免“调解协议”沦为权力寻租的遮羞布。正如《人民日报》曾评:“法治的尊严,在于每一起个案中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