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运车辆年审新规5月1日起实施,涉及轻卡、半挂车等

3月23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修订《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的通知。该通知意味着,自5月1日起,普通货运车辆的年审将遵循新规进行。这些新规覆盖了轻卡、半挂车等各类车辆。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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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确保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简称普通货运车辆)的网上年度审验(简称网上年审)业务能够有序、高效地开展,我们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普通货运车辆,不包括总质量4.5吨及以下且仅从事道路普通货运经营的车辆。
它涵盖了其他所有类型的普通货运车辆,并明确规定了这些车辆在进行网上年审时所应遵循的标准和流程。

第三条、网上年审必须遵循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程序公开及服务高效的原则。
其效力与车籍所在地窗口年审相同。我们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选择网上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的年审手续。

第四条、网上年审不会改变普通货运车辆的审验机关、审验内容及其责任主体。
负责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的机构需对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和技术等级评定结论负责,而审验机关则需对最终的审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车籍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担任车辆网上年审的审验机关,其审验内容将根据车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具体来说:
(一)对于总质量在4.5吨(不含)以上、12吨(不含)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审验将聚焦于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以及是否有违章记录。
(二)对于总质量达到或超过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审验内容将进一步涵盖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是否按规定使用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标准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是否有违章记录。
(三)对于挂车,审验内容则主要在于确认其行驶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可以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来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的网上年审业务。

若运输经营者在非车籍所在地进行网上年审,当地的窗口办事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依据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应车辆的年审材料。
这些材料将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共享至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总质量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只需确保按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同时确保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等自动归集的信息准确无误,无需重复提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全责。

第八条、为进一步便利运输经营者,我们鼓励具备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协助其办理网上年审事宜。

第九条、审验机关在收到网上年审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本省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对车辆年审材料的审验工作。

车辆结构及尺寸的变动情况,以及车辆技术等级的评定结论,都将由车籍所在地的省级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自动共享至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总质量达到或超过12吨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半挂牵引车,其是否已按规定使用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情况,将通过该平台共享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进行核实。而车辆的违章记录,则主要依据车籍所在地的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和交通综合执法系统的记录进行查询。

第十0条则进一步规定,对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网上年审的情况,审验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以便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为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审验机关将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公布年审结果,同时,也可选择短信推送方式通知。
若审验通过,经营者可登录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下载并保存《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具体样式见附件1)。该凭证上的电子印章(样式同附件1)由审验机关统一加盖,以确保凭证的有效性。
若审验结果未达标,审验机关将详细告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具体哪些事项不符合要求。此时,经营者可利用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补充并提交所需车辆年审材料。

第十二条 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省份进一步优化审验流程,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车辆年审材料的智能识别与审验结果的自动推送。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扫描《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凭证》上的二维码,对车辆的年审情况进行核实。在此过程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或驾驶员需出示该凭证以示配合。同时,主管部门还可以通过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来查询车辆的年审结果。

第十四条 如果车籍所在地省份已经建立了网上年审服务系统,那么相关业务也可通过该省的系统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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