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工资保证金“两项规定”

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发挥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从制度层面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次实施的两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3明确了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的管理流程和各方主体责任,对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人工费拨付,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以及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层级、存储比例、动用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使制度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山东出台农民工工资专户和工资保证金“两项规定”-有驾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工资保证金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的—定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区分:
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5万元;
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或者年度合同额)低于300万元,且总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相关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建设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降低50%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总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过工资拖欠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对其新增工程建设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总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总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经办银行和总包单位。经办银行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总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总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更新银行保函)的,由具体实施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限制总包单位承接新工程,由颁发相应资质证书的主管部门对总包单位采取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两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统一管理部门,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操作流程,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将对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发挥源头治理作用。下一步,我省将持续加强对工资专用账户和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济南日报记者:王晓菲 实习生:蒋成浩 通讯员:范洪艳)
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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