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发布,超速不足10%不再罚款记分!

近日,山东省公安厅在其官方网站上正式发布了《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此前,该厅已发布过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据悉,该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将在2020年10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若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范存在冲突,将以此规范为准。

限速标志的设立与测速取证

限速标志应置于限速区的起始位置,同时,测速取证设备前方需设立告知标志,距离约为200米。在高速公路上,可根据实际道路情况适当提前设立。对于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和记分;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或普通公路上,若限速违规但未超过60公里/小时且未发生事故,也将仅予警告。高速公路上,车速在100公里/小时以下及桥梁、隧道、施工路段车速80公里/小时以下的超速行为,在未造成事故的情况下,同样仅予警告。需注意,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方向连续超速时,交警部门将仅处罚最严重的一次。

此外,《山东省道路测速取证工作规范(试行)》还明确规定了道路测速取证的目的、原则和方法,旨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和驾驶人的合法权益。该规范不仅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的道路,也适用于已投入运营的道路,为限速值的确定、限速标志和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及调整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第六条 公路的限速值由公路主管或运营部门来决定。在设置限速标志之前,必须对限速方案进行深入论证,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积极参与这一过程,提出安全审查的建议。对于城市道路,限速值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来明确。

第七条 道路限速值的设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保障行车安全、提高通行效率等核心目标。具体来说,要综合考虑道路的设计速度、线形条件、路侧环境、沿线设施、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交通流量、车辆类型构成,以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情况等。原则上,限速值不应超过道路的设计速度;若确需超过,则必须进行交通工程方面的论证。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综合分析辖区内公路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针对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作业区等关键路段,提出限速的安全审查意见,推动公路主管和经营部门合理确定限速值,科学设置限速标志,并及时完善减速设施。

第九条 若因交通管理需要调整公路限速值,必须综合考虑该路段的车速、超速违法率、交通事故率等多重因素。这需要公路建设主管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执行调整。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测速值时,应依据道路限速值来进行。

第十一条 为规范道路限速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双方将定期对辖区内限速值不合理、限速标志设置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联合排查,开展交通安全审查。

第十二条 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限速区的起点位置,并在测速取证设备前方至少200米处设置测速告知标志。对于高速公路,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设置。所有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都应设置限速标志,以提醒进入交叉口的车辆。根据实际需要,经过分析论证后,可适当增加限速标志的数量。
第十三条 道路测速取证设备和配套告知标志的设置,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完备、警示明确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布置在交通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或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同时,高速公路的收费站、服务区及立交桥匝道等区域不得设置此类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或区间测速是测速取证的主要方式,移动测速取证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控制。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必须报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测速取证设备必须符合《机动车测速仪》、《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及《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等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测速取证设备应设置在限速标志之后的适当位置,具体距离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进行公告。同一交警大队管辖路段内,同向测速点间距应不小于6公里;若道路跨越多大队辖区,相邻测速设备距离应不小于6公里,并确保信息沟通顺畅。此外,区间测速的起止点间距,普通公路不少于3公里,高速公路不少于10公里,且期间不宜进行单点测速。如确需单点测速,需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新增测速取证设备前,需向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交管部门将实地考察道路交通状况,并审核相关设置事项。符合条件的申请,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设备设置。同时,新设置的固定测速设备信息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新增的测速取证设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验收,确保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在用设备需定期接受认定和检定,以保证其功能完好,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资料方可作为执法证据。

第四章 测速相关交通标志设置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测速相关交通标志时,应遵循规范、统一、清晰的原则,确保标志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测速相关交通标志包括告知标志、限速标志及辅助标志等,其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相关规范,确保驾驶人能够清晰、准确地了解限速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根据天气、路况等因素,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实施可变限速管理措施,并通过可变信息标志板及时发布限制速度,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

第五章 超速违法取证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超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则严格执行罚款和记分处罚。同时,超速不足10%的违法行为,将予以警告,不进行罚款和记分处理。
(二)对于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在城市道路或普通公路上超速行驶但未超过60公里/小时,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将给予警告,不进行罚款或记分处理;若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则依法进行处罚。
(三)在高速公路的一般路段,车速不超过100公里/小时,以及在桥梁、隧道和施工路段车速不超过80公里/小时的超速行为,若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将仅给予警告,不罚款、不记分。
(四)针对同一车辆在同一道路的同一行驶方向上持续出现的超速违法行为,同一交警大队将仅处罚其中最严重的一次。

第二十五条 超速违法行为的取证工作应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处罚程序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到违法行为记录资料起十日内,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这些记录将被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执法依据。此外,违法行为发生后三日内,将通过互联网查询平台、查询电话、短信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查询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等渠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要求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测速取证工作将纳入公安交警系统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体系,并建立完善的异常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对于那些超速违法抓拍数量过多或因超速行为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较多的测速路段,将加强分析研判,推动道路主管或经营部门采取增设物理减速设施、完善提示标志或改造道路通行条件等措施,以确保车辆能够安全减速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禁设置或变相设置罚款指标或任务。

第六章 宣传告知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积极向公众公开和公示道路的限速值、测速路段及具体位置等信息。特别是对于桥涵、隧道、学校、村庄、水源地、施工区域、急弯、陡坡、视距不佳、路侧危险以及交通事故多发等路段,需详细解释其限速值及限速的缘由。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公路交通限速及测速取证设备设置等信息的实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响应群众对公路限速管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及时整理和反馈社情民意,以不断提升工作质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若先前规定与本规范存在冲突,将以此规范为准。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