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是罚主车还是挂车?是罚司机还是车主?是罚个人还是公司?

牵引车超限超载,是罚主车还是罚挂车?是罚司机还是罚车主?是罚挂靠人还是罚公司?

在交通运输执法过程中,不管是现场执法还是非现场执法,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

重型牵引车的主车车头和挂车分属两个不同的车主。

那么,当检查发现该货车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究竟是该对主车车主进行处罚,还是对挂车车主进行处罚?

特别是在非现场执法过程中,如果主车车辆牌照被故意遮挡无法识别,数据采集却仅仅抓拍到挂车车辆牌号,能不能对挂车车主直接进行处罚?

再就是,如果牵引车和挂车的实际车主属于挂靠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实际车主还是行车证登记所有人呢?

带着这些问题,下面,就以牵引车和挂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为例,让我们逐一分析讨论有关问题答案。

超限是罚主车还是挂车?是罚司机还是车主?是罚个人还是公司?-有驾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对象可以是主车车主,也可以直接处罚挂车车主。

就拿货车超限超载行为而言,此行为,属于牵引车和挂车整体的一个违法行为。

第一,

在道路运输经营过程中,牵引车、挂车两车连接使用时为一个整体,且只有牵引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才能发挥各自的价值,在二者连接一起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二者为一体

※※※对此,法院判例已有共识,可参见文章《道路交通事故中,牵引车和挂车分属不同运输公司的连带责任如何划分》。

第二,

超限超载行为会对公路质量、安全造成严重损害,是对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而牵引车和挂车共同实施了该违法行为,是共同侵权人。

第三,

牵引车车主和挂车车主是超限超载行为的共同实施者,是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人,应该对该社会公共利益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对牵引车或挂车车主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

当然,对于牵引车主车或挂车,其中任一方非整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则应该针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行政处罚,例如,牵引车主车或挂车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经营许可超期、营运证超期等,均属于违法主体本身未落实法规法规规定行为,与另一方无关,不能牵连到另一方。

超限是罚主车还是挂车?是罚司机还是车主?是罚个人还是公司?-有驾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对象应当是被挂靠运输公司,而不是实际车主(挂靠),或驾驶员。

在交通运输执法监管中,监管对象是道路运输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包括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管理行为,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

第一,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对象是经营主体经营行为,而不是驾驶员驾驶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侧重点不完全一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监管重点是驾驶员、车辆的具体交通行为。

在牵引车和挂车共同执行道路货物运输任务时,存在两种行为评价标准,

一种是,

针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具体交通行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进行监管和处罚,处罚对象是驾驶员或车辆登记所有人,以及车辆实际所有人。

对此种行为实施监管的执法主体是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另一种是,

针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企业或个体)的运输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监管和处罚,处罚对象是获得经营许可资质的市场主体(企业或个体),未获得许可的非法经营者,以及违反从业规定的从业者。

对此种行为实施监管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二,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对象是获得经营资质的许可证登记主体,而不是实际车主(挂靠人)。

一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依申请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牵引车和挂车被挂靠运输公司,分别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具备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合法资质,作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合法主体,应承担违法后果。

因此,

牵引车和挂车被挂靠运输公司,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人,是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

二是,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牵引车和挂车被挂靠运输公司应当履行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之法定义务。牵引车和挂车被挂靠运输公司,与挂靠人(实际车主)签订的《挂靠协议》,仅具有约束协议当事人的内部效力,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禁止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主体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挂靠协议》相悖于该法律规定。

因此,

不能据此转移、免除牵引车和挂车被挂靠运输公司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对此,法院判例也有共识,可参见文章《挂靠车主和被挂靠运输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超限是罚主车还是挂车?是罚司机还是车主?是罚个人还是公司?-有驾

——综上所诉,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对象应当牵引车被挂靠运输公司,或挂车被挂靠公司。

针对类似超限超载的整车一体违法违规行为,无法分割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可以直接对牵引车进行处罚,也可以直接对挂车进行处罚。

例如,在现场或非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牵引车A车牵引挂车B车实施了超限超载行为。

经调查,驾驶员为C,

牵引车A车和挂车B车实际车主(挂靠人)均为D,

牵引车A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和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均为E,

挂车B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和道路运输证登记业户名称均为F。

结论:

E和F均应承担违法后果。

E和F均是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

在本案中,不认可D具备合法经营者身份,同样也不认可其行政相对人身份。

本文论点论据如有不妥,请各位大神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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