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 | 善意文明执行 点亮小微企业护航灯

案件回顾
某金融机构与某餐饮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餐饮公司给付原告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54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原告某金融机构向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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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抵押资产进行网络询价。被执行人认为询价过低并提供了抵押物附近商服成交价格明细,申请依据上述成交价格进行拍卖以最大限度进行抵押物的变现,如流拍则认可以询价结果再进行拍卖。经法院依法审查,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以被执行人提供的市场均价进行拍卖。在协商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除抵押物外的房产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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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助力中小微企业的角度出发,工农法院没有机械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满足被执行企业的合理诉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及兼顾中小微企业利益的执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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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刘义恒
原标题:《能力作风建设年 | 善意文明执行 点亮小微企业护航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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