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瞩目的《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终于揭晓,并定于2024年12月30日正式落地执行。该规定自广州人大官网于12月5日全文公布以来,便引起了广泛关注。此项法规经过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细致审议,于2024年9月27日获得通过。随后,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在2024年11月28日对该规定进行了批准。如今,这一重要法规将从2024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为广州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带来全面规范。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包含8章55条内容,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以及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各个环节的管理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这一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广州在电动自行车管理方面迈出了全面规范化的重要一步。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回收等环节的管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协同合作机制,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确保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他们将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与通行管理。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并查处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则将负责废旧蓄电池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也将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等也将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巡查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涉嫌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的信息。同时,他们还需落实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也需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组织应依据章程强化自律管理,制定行业公约,引导会员单位合规经营。对于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组织应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各单位需建立完善的电动自行车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教育员工规范使用电动自行车,并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和家长则需确保未满16周岁的学生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
媒体应积极宣传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在生产、销售、维修方面,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软硬件需具备防篡改设计,严禁为非法改装预留空间。生产者还需落实控制器、蓄电池、充电器等的互认协同和溯源要求。
销售环节严禁出售不符合标准、未获认证、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者需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认证证明及其他标识,并建立进销台账。销售场所应明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电商平台销售时也需在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证明。
第八条 若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缺乏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采取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以货值金额等值至三倍的罚款。若存在违法所得,还将一并没收;情节严重者,将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样,若擅自出厂或销售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进行处理。
第九条 在维修或更换电动自行车零部件时,必须保持原车出厂设置的技术参数,并遵循一系列规定,如确保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等符合原车设置。维修过程应维持原车的防篡改设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破解防篡改设计、拆除或改动限速装置、更换不符合标准的零部件、加装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加装或改装高强度照明和音响设备等。同时,禁止拼装电动自行车及传播相关非法信息。
第十一条 若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对于那些因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而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后仍再次违规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将适用。
若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若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即编发或传播关于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电动自行车的信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对于因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电动自行车而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电动自行车及其相关零部件纳入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并定期开展质量抽查。对于防篡改设计以及最高设计车速等技术参数的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时,对于存在缺陷的产品,生产者应依法实施召回。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将获得罚没款数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奖励;没有罚没款的,也将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范围包括:
(一)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缺乏防篡改设计的电动自行车。
(二)从事经营性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电动自行车。
(三)出厂或销售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上路前,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并获得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具体的登记办法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为规范市场秩序,禁止投放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同时,个人申领的号牌和单位申领的专用号牌,均不得用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经营。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购车后的十五日内,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在申请过程中,需交验车辆,并提交包括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在内的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查验车辆的技术参数。若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且申请材料齐全,将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车辆或材料,将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所有人还需参加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及电动自行车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确保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第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若发生以下情形,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发生变更;
- 车辆电动机被更换;
- 车身颜色发生改变。
同时,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名称或号码发生变更,也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若出现以下情形,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车辆灭失或报废;
- 因质量问题退车。
若电动自行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第十七条 若电动自行车的号牌或行驶证丢失或损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在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
第十八条 若有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电动自行车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给予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登记,同时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若未能收缴,则公告作废。
同样,若以欺骗手段补领或换领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也将受到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收缴相关证件;若未能收缴,同样公告作废。
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投放未悬挂本市登记号牌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运输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若存在违法所得,将没收该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至十倍的罚款;若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则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逾期未改正,车辆可能被没收。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依据电动自行车通行特性,在道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非机动车道并完善相关交通设施,如非机动车信号灯、标志标线等。新建或扩建的道路也必须按照规范设置非机动车道。
第二十条 电动自行车严禁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及其放射线、过江隧道、人行道等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同时,未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路肩、桥梁、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也是禁止通行区域。市、区人民政府有权依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或禁止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一条 任何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的电动自行车都不得上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驾驶经过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责令驾驶人立即恢复车辆原状,并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若驾驶人拒绝恢复或现场无法恢复,其车辆将被扣留。逾期未处理者,扣留车辆将被依法处理并注销登记。对于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同时依法收缴并销毁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应将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追究相关经营者非法改装、加装、拼装电动自行车,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按规定在车辆正后部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号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倒挂、侧挂、破坏或故意污损、遮挡,以影响号牌的识别。同时,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和行驶证,以及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即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本市登记的有效号牌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车辆并处以警告或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若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即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或实施倒挂、侧挂、破坏、故意污损、遮挡等行为,影响号牌识别的,或转让、出租、出借号牌的,也将受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警告和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即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收缴相关号牌和行驶证,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或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收缴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二)严格遵守交通信号。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若无非机动车道,则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必要时,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路肩下车推行。
(四)驾驶人和乘坐人应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当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通行时,可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
(六)转弯前需注意瞭望,伸手或开启转向灯示意;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其正常行驶。
(七)夜间或遇低能见度天气行驶时,应开启照明灯光,并减速慢行。
(八)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通行事项。
第二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超过最高时速限制。
(二)逆向行驶。
(三)醉酒后驾驶。
(四)手持通讯工具、浏览电子设备或进行吸烟、饮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活动。
(五)在交通流量大、交叉路口、人行横道、窄桥、急弯、陡坡、隧道等危险路段超车。
(六)牵引动物或拖拽载人载物装置。
(七)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若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违反了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或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以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在查明原因后,若发现是由于非法改装、加装或拼装等导致的,将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调查和处理。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允许他人驾驶,则应告知驾驶人接受相关调查和处理。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使用规定的测速仪等设备收集和固定电动自行车超速等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进行现场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和电动自行车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若电动自行车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未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法扣留车辆。
第五章 停放与充电
第三十一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需按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居住项目的配套设施中。对于既有居民住宅小区,若需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优化办理流程。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需评估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和充电需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布点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则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相关规划和标准推动停放充电设施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可建设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为公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同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推广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换电模式。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设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既有建筑,驾驶人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若未按规定停放,物业服务人员、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立即进行劝导。同时,他们还有责任发现并制止在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停放行为。若劝阻无效,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需制定电动自行车临时停放区的设置规范,明确布局、条件和设施要求。区人民政府则应依据这些规范,在辖区道路两侧划设或调整临时停放区,以引导驾驶人有序停车。电动自行车必须规范停放在临时停放区内,严禁在非停放区道路上停车。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规定在临时停放区外停车且驾驶人不在场的电动自行车,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将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可给予警告或五十元罚款。若在车行道停车且驾驶人不在场,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确保相关数据能及时上传至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充电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和用电安全标准,并由专业单位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维护,以消除安全隐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有责任对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充电应在安全场所进行,确保消防和用电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从事可能危及安全的充电行为。
(一)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二)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
(三)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违反消防和用电安全规定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
(五)为非法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若发现管理区域内存在上述行为,应立即劝阻、制止;若劝阻无效,则需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九条明确,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将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进行处理;对于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违规行为,则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及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若因违反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人若未能有效劝阻、制止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或充电行为,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机构,将面临消防救援机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处罚。
此外,对于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发专用号牌,并要求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悬挂该专用号牌。
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的道路时,应充分考量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行业的需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进一步优化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及违法处理流程,并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若驾驶此类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专用号牌,将面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罚款处罚。
此外,即时配送等民生服务企业有责任定期对专用号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合规。同时,企业还需组织驾驶人学习相关法规,督促他们依法驾驶并妥善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在安全管理方面,企业必须采取切实措施,规范停放和充电行为,以确保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安全。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建立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该系统将严格遵守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规定,确保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安全。对于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即时配送企业需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配送时限、路线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即时配送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则应通过该系统,及时掌握驾驶人是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或消防法律法规,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所在企业。
此外,即时配送相关行业组织需依据章程,科学制定即时配送制度规则、考核指标及平台算法。同时,他们还需制定行业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约,并监督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对于违反章程或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及除名等惩戒措施。
在电动自行车回收方面,市商务部门将联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废旧电动自行车回收的具体办法。而对于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市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职责分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导向,综合考虑交通出行的合理需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30日起正式施行,并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同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依照《广州市公共休闲场地安全管理规定》,对公共休闲场地内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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