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 19151-2003)简述

前言

GB 19151-2003

机动车随车三角警示牌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详细规定了三角警示牌(以下简称警示牌)在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准则等方面的标准。它主要适用于机动车携带的、用于在道路上放置的警示装置,该装置能够在昼夜均发出警示信号,以提示停驶机动车的存在。

二、参照标准

以下列出的标准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构成了本标准的组成部分。在本标准发布时,所列版本均为有效。鉴于标准可能会进行修订,因此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关注并考虑采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包括GB/T 3978-1994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以及ISO 105-1978纺织品色牢度试验等。

三、术语定义

在本标准中,我们采用以下术语定义:

3.1 警示牌(Warning Triangle):一种等边三角形的警示装置,能够在昼夜发出警示信号,以表示停驶机动车的存在。

3.2 同型号警示牌(Type of Warning Triangle):在以下方面没有差异的产品,包括产品型号和商标、光学特性、特定的几何尺寸和机械性能等。

3.3 回复反射器(Retro-reflecting Device):由一个或多个回复反射光学单元组成,具备回复反射功能的光学器件。

3.4 警示牌正面(Front Face of the Warning Triangle):包含光学单元的那一面。

3.5 警示牌轴线(Axis of the Warning Triangle):通过警示牌中心,且与正面相垂直的直线。

3.6 荧光材料(Fluorescent Material):一种整体或表面由荧光物质构成,能够在日光激发下产生短暂光致发光现象的光学器件。

3.7 亮度系数(Luminance Factor):在相同的照明和观察条件下,被测物体的亮度(包括反射亮度和荧光亮度)与理想漫射体的亮度之比。

3.8 发光强度系数(CIL Coefficient of Luminous Intensity, CIL):在特定的照耀角(β)、观看角(α)和偏转角(ε)条件下,反射器的反射光强度与其垂直照度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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