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证驾驶摩托车?准驾不符“驶”不得!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经查明,张某持有C1驾驶证,但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某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符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约定情形,保险人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且投保人亦签字确认为由,表示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均不应理赔。李某遂将张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旌德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
【调解过程】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但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为尽快稳妥化解矛盾,法官决定组织调解。
调解中,承办法官围绕争议焦点释法明理并提出建议,由张某直接赔偿维修费,避免保险公司赔偿后又向张某行使追偿权,减轻当事人诉累。经再三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汽车修理费用3800元,张某当场履行(另张某无证驾驶已受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准驾车型及代号均有明确规定,驾驶证代号为A1、A2、A3、B1、B2、C1、C2、C3、C4、C5、C6、D、E、F、M、N、P,有17种,其中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需持有E驾驶证。本案中,张某持有C1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后,依法取得向被保险人即被告张某的追偿权。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损失只能由张某自行承担。
供稿:吴 玲
原标题:《C1证驾驶摩托车?准驾不符“驶”不得!》

来源:旌法阳光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