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建立护工服务合理收费标准,国家卫健委答复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护工管理的提案》,其中提出了建立护工服务价格评价体系及合理收费标准、严格护工的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制度等建议。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97号(医疗卫生类312号)提案答复的函》,对此进行了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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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建立护工服务价格评价体系及合理收费标准”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以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护工服务,是在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之外提供并收费的其他事项,未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也超出了医疗保障部门的医药价格管理职能。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属于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同时,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护工费用的条件。

国家医保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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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严格护工的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制度”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根据《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护工)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目前也暂无助理护士的职业。《通知》要求,各地可以依托辖区内具备一定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学会、医疗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等承担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

对于“由专业的机构或公司来统一管理护工”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2019年,我委联合财政部等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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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护理员暂未区分等级,对于建立医疗护理员分级管理机制的问题,国家卫健委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关政策。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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