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护工管理的提案》,其中提出了建立护工服务价格评价体系及合理收费标准、严格护工的培训考试合格发证制度等建议。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3597号(医疗卫生类312号)提案答复的函》,对此进行了回复。
目前,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属于基本医保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同时,限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医保筹资能力,基本医疗保险当前只能立足保基本,不具备将支付范围扩大到护工费用的条件。
国家医保局支持保险公司开发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将基本医保目录内个人负担较高的费用和目录外合理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满足群众差异化、多样化的健康需求。
对于“由专业的机构或公司来统一管理护工”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表示,2019年,我委联合财政部等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
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订服务规范。要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定期对医疗护理员进行在岗培训和能力评估,以工作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主要指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考核,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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