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房车合法性探讨:皮卡加装背驮式房厢上路受罚事件解析

随着自改床车和房车的热潮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类车辆的合法性问题。这一话题相当复杂,一篇文章可能无法详尽阐述,但本文将围绕近期一起皮卡加装背驮式房厢上路被罚的事件,探讨当前同类自改房车在法律层面的现状。

还是来简要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该事件分为两天进行,第一天主要是现场执法,而第二天则是当地交管执法队的处理。

一、事件回顾:

第一天,某自驾游博主在雅安驾驶一台皮卡加装背驮时被路上交警拦截。车主解释称,加装的背驮属于货物且可拆卸。然而,执法交警对照行驶证后指出,必须进行备案,并以一台非可拆卸背驮式房厢皮卡为例,强调必须与行驶证保持一致。最终,以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为由,该博主被处以顶格处罚500元(据当事人称实际处罚为200元)。在经过多轮商讨无果后,当事人对处罚结果表示不满,并拒绝在处罚单上签字。

第二天,当事人前往当地执法大队申诉。大队工作人员起初仍坚持行驶证与实际不符的观点,并告知加装必须备案。但当提及房厢的实际用途时,工作人员表示货物虽有货物的属性,但房厢实际用于住人,因此不符合货物属性。最终,申诉仍无果而终,当事人无奈离开。

在深入探讨背驮式房厢的合法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先了解未来自改床车和房车可能面临的非法改装问题,其中汽车公告问题尤为关键。

二. 汽车公告

近期,我一直在关注一个重要问题——生产厂家的汽车公告。这同样是一个值得车友们密切关注的事项。随着露营活动的日益普及,众多汽车生产厂家纷纷推出原厂改装的宿营车型,以适应市场需求。例如,览众长城二炮宿营车早些年已面世,而近期江铃大道皮卡也进行了宿营车改装。此外,大通V70、依维柯聚星等轻客厂家也纷纷推出了原厂宿营车。

那么,这就引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如果我们选择采用这些原厂宿营车进行改装,一旦在功能、布局或配置上进行了类似改动,就可能面临非法改装的困境。这是因为,改装后的车辆与原厂车辆已大相径庭,实际上等同于另一款车型。
以乘用车牵引旅居挂车为例,自22年规定实施后,所有乘用车都面临准牵引总质量的问题。若车辆带有牵引功能,则必须上报具体数值;若不带,则必须标明为“0”。这意味着,若同一台车未选择原厂牵引装置,其行驶证上的准牵引总质量即为“0”,自行加装牵引装置便属于非法改装行为。同样地,选择了一辆素车皮卡的车友,若厂家已将加装背驮式房厢的改装车进行了公告,那么使用素车进行加装同样构成非法改装。未来,此类情况将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意识到,生产厂家一旦将其原厂改装车进行了公告,对自改床车/房车的车友来说,影响将是深远的。

那么,有人可能会疑惑,其他改装厂不也是基于同款车进行改装吗?为何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这其中的关键在于,有资质的改装企业购买同款车后,经过他们的改装,车辆的品牌已经发生改变。这意味着,不同品牌的车辆在工信部的备案公告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只要原厂未申报改装后的公告,你便有可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改装。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探讨背驮式房厢的合法性问题。在GB/T 40712-2021《多用途货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对皮卡车的定义涵盖了其技术条件。然而,这并不直接解答背驮式房厢的合法性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相关法规,以明确背驮式房厢是否符合皮卡车的定义和技术要求。这将涉及对车辆属性、功能布局以及配置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考量。
3.1 多用途货车——皮卡车

皮卡车,这种具备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的车辆,以其敞开式货箱(可选配货箱顶盖)和核定乘坐人数不超过5人(含驾驶人)的特性,成为了多用途货车的代表。其最大设计总质量限定在3500Kg以内,既保证了车辆的载货能力,又确保了行驶的安全性。

值得注意的是,长头车身的定义为发动机长度的一半以上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之前(排除纯电动汽车),且转向盘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之后。这一设计不仅影响了车辆的外观,更在行驶稳定性、安全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皮卡车作为载货汽车的一种,其载货功能和相关标准自然受到广泛关注。那么,针对这类货车载货的具体标准和政策法规又是怎样的呢?这无疑是我们接下来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四. 载货标准

在探讨皮卡车的载货功能时,我们不得不提及相关的法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来规范。其中,《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载物必须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并确保装载尺寸符合要求,防止载物遗洒或飘散。

进一步细化的《条例》第五十四条则对不同类型载货汽车的载物高度和长度做出了具体规定。例如,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以及半挂车,其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而载运集装箱的车辆则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如皮卡车,其载物高度则不得超过2.5米。同时,摩托车载物也有相应的尺寸限制。

此外,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用于载货。若使用行李架载货,则需遵循高度和尺寸的具体规定。

我们聚焦关键信息:
A. 载物时必须遵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并确保装载尺寸在车厢范围内。
B. 皮卡车作为其他载货机动车的一种,其载物高度需从地面起不超过2.5米。

接下来,让我们进一步探讨背驮式房厢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在深入讨论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澄清几个关键问题。

(一). 载货与载物
在此次事件中,当事人将加装的背驮式房厢视为货物,然而在现场及与执法队的沟通中,相关负责人明确指出,此类货物通常仅在地区间运输,而非长时间滞留车上。因此,这种加装方式,即长期使用,并不被视为货物。事实上,全国范围内均遵循此规定。

至此,问题的焦点集中在背驮式房厢的属性上。由于相关法规仅明确“载货”与“载物”的概念,并未设立第三种分类,因此,此类房厢若不属于货物,那么根据逻辑推理,它应归类为物。

吾羊不禁好奇,为何背驮式房厢无论对于生产厂家还是使用者,都被统称为“货”,难道仅仅因为其搭载在皮卡上,就被归类为货车吗?事实上,它更应被视为“物”。那么,货车难道只能用来运输货物,而不能载运其他物品吗?

这个问题让吾羊联想到之前的一篇文章《床车自驾出游,被告知“人货混装”,到底是“人货”,还是“人祸”?》,其中深入探讨了载货与载物的问题。时隔数月,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之前,执法者将个人旅行物品误认为是“货”,认定自驾游玩家为人货混装;如今,他们又对货物的分类提出质疑,认为玩家擅自改变了车辆外形。这种反复无常的执法标准,让人不禁思考:难道货车每次装载不同的货物都需要去备案吗?如果今天拉的是土,明天是草,后天又是煤,每次都不一样,那该如何应对?

那么,对于这种可拆卸的背驮式房厢,如果用于载物的话,是否需要去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呢?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规和规定。根据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的变更登记有明确的说明。在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的第二节变更登记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关的条款。

具体来说,第十六条规定了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包括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等情形。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变更都需要备案。对于无需备案或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况,《规定》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也进行了详细阐述。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关于备案的要求和条件,这种可拆卸的背驮式房厢,由于其载物特性,并不符合其中的任何一条规定。因此,当事人常驻地的车管所在处理此类事项时,无法依据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三)关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问题
在此,我们以北京市交管局2022年7月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计分标准》为依据进行探讨。其中,代码10873和10874分别对应着“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这些规定源于《法》第十六条的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六条 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拼装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以及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车辆识别代号等。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即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在本次事件中,皮卡车加装的可拆卸背驮式房厢,无论从载物还是载货的角度来看,都与改变机动车外表无直接法律关联。因为房厢与车体并非焊死或以其他无法拆卸的方式连接,所以皮卡车本身的外形和技术参数仍与公告及备案保持一致。因此,这种行为并不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五. 皮卡车厢长度问题

在探讨本次事件的处罚结果时,我们需关注一个核心问题:为何最终结果是200元罚款,而非其他金额?既然从法律上难以将载物(货)归类为“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违法行为,那么究竟是何原因导致此处罚?由于缺乏当事人具体的处罚判定依据,我们暂且以现有信息进行分析。若处罚依然基于之前的依据,那么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同时,也期望此次事件能引发交通执法部门的深入思考,进一步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明确载物是否构成对机动车外形的改变。

然而,除了上述问题外,背驮式房厢是否在其他方面存在违法行为也值得探讨。特别是在载物(货)的规定中,房厢额头部分是否超出车厢长度的问题引发了广泛争议。要解答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明确皮卡车的车厢定义。车厢可分为载人车厢和载货车厢,若仅以载货车厢为标准,那么所有带额头的背驮式房厢似乎都存在违规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家相关标准及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并未对皮卡车的车厢长度做出明确规定。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车厢的定义。例如,冷藏车的厢体、挂车以及轻客中的厢货都被视为车厢,而公交车载人的空间和乘用车也各有不同的车厢分类。由此可见,车厢的定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不同的使用场景和功能有所差异。



在深入探讨皮卡车厢长度问题及相关法规时,我们发现了一些有趣的细节。根据GA802-2019《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 条文释义》的内部材料,其中明确指出:目前市场上存在部分进口多用途货车,即我们常说的皮卡车,它们拥有四个车门却仅限乘2人或4人。针对此类情况,查验时应特别关注车辆实际状态与认证批准状态的一致性。同时,若发现地板上存在(因拆除座椅而留下的)安装孔,或车厢内部有(拆除座椅后)汽车安全带的安装孔,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以确保车辆的安全与合规性。
那么,根据上述内容,驾驶室被视为皮卡车的一部分,即车厢。此外,我们还参考了GB 38900-2020《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标准》,其中相关规定如下:
6.4 车辆外观检查
6.4.1.1 在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载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车身外观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f)车身(包括车厢)及其漆面不得存在超过3处的轻微裂纹、锈蚀或明显变形。

若车身等同于车厢,且背驮式房厢的长度未超出车身,同时不涉及宽度和高度的违规,那么它便属于合法载物,因而无法据此进行处罚。

然而,关于背驮式房厢究竟属于货物还是物品,其实并无实质性争议。此前,我们曾将“物”解读为“货”来阐释人货混装的概念,如今则又可将其视为“货”来探讨擅自改变外观的问题。对于我们自行改装的床车和房车而言,这无疑增加了不少难度。

但不论其属性如何,关键在于标准和法律的滞后性。由于缺乏对皮卡车车厢的明确认定标准,因此对于背驮式房厢是否超出了载物规定的长度,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2014年3月13日,时任李总理在人民大会堂金色大厅与中外记者见面时,曾引用了一句谚语:“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我们今天所讨论的背驮式房厢事件。面对公权力,我们必须坚守“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底线,不仅应谨慎使用手中的每一份权力,更要充分尊重公民的每一份权利。

在本次事件中,由于执法者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或清晰的授权来源,因此他们的行为便缺乏合法性。强行执法本身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对于这一事件,您有何见解或意见?欢迎在评论区与大家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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