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南充交警通报5起三、四轮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部分无牌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既不能上牌
也不能购买保险
安全性能差
经常存在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
带来了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警示!南充交警通报5起三、四轮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有驾
今天
蜀黍继续通报我市发生的
5起涉及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希望广大市民拒绝驾驶、乘坐此类车辆
安全文明出行
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8日,唐某某驾驶川R5BP**号轻便正三轮摩托车沿顺庆区红光路行驶至红光路与滨江路中路四段路口左转弯时,与沿滨江中路四段由北向南直行的赖某某驾驶的川RRU3**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海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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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3月27日17时50分许,侯国强驾驶川R14887(临)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12国道行驶,当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G212国道1053KM+700M处时与唐光祥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搭乘何碧华)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唐光祥及何碧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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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22年03月28日18时06分,罗平驾驶川RXM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充县古楼镇与金源乡分岔路口处时与赵天清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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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21年09月05日,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从高坪区石圭镇往高坪区溪头乡玛瑙村委会方向行驶,行驶至阙玛路处时,因操作失误,导致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当事人周某某当场死亡及号牌电动三轮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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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21年1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三轮车(搭乘一人),从仪陇县光华乡枣子沟村一队向仪陇县新政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枣子沟村三队时,其驾驶的车辆侧翻至路崖,致乘坐人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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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一)驾驶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内行驶的,罚款200元。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的,罚款200元,记12分。
(四)驾驶无保险机动车的,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
交警提示
现在,一些不良商家试图“打擦边球”,哄骗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三、四轮电动车代步。没有合法手续、没有牌照和保险,三、四轮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受害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另外,三、四轮电动车底盘轻、重心高,驾驶过程中容易发生倾斜或侧翻;且车内往往没有安全气囊和儿童座骑等设备,搭乘小孩的情况下,危险系数更高,安全没有保障。
据统计,近5年全国发生低速电动车交通事故83万起,造成1.8万人死亡、18.6万人受伤。
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南充公安交警将持续开展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的集中整治行动,对违法上路的车辆依法查处,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支持配合!
来源:南充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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