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第120号,2004年6月17日印发),其中的具体配备标准如下:
首先,部长级干部所使用的公务用车,其排气量应不超过3.0升,且车辆价格需在45万元以内。对于副部长级干部,同样要求排气量不超过3.0升,但价格上限为35万元。
其次,对于一般公务用车,标准则更为严格,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且价格需控制在25万元以内。特别的是,若确有必要配备排气量超过2.0升或价格高于25万元的车辆,必须报国管局审批。
此外,关于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及工作用车通常为6年,若超过此年限仍能正常使用,则应继续使用。而一般公务用车的使用年限则为10年,当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时,可申请进行调换。
目前,上述标准仍在有效执行中。虽然2012年曾发布过一份《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征求意见稿)》,但此文件仅为征求意见之用,并未正式实施。这份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仅涵盖了普通公务用车,并未涉及领导干部用车,且主要推荐的是自主品牌车型。
最后,附上相关文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评价指标体系,以供进一步了解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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