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能见度降至200米以下时,驾驶员必须将车速控制在每小时60公里以内。同时,应打开雾灯、近光灯、示廓灯以及前后位灯,确保与同一车道的前方车辆保持至少100米的安全间距。若能见度进一步降低至100米以下,车速上限则调整为每小时40公里。此时,除了前述灯光外,还需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与前车的距离缩短至至少50米。若能见度急剧下降至50米以下,车速则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此情况下,车辆应开启所有必要的灯光,包括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以及危险报警闪光灯,并立即寻找最近的出口,迅速离开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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