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5〕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已于2025年5月13日经八届三亚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救助力度,保障我市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三亚市户籍,并经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名下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含)以下。
第三条 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季度发放。每季度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数以民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件家庭人口数为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3平方米)—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住房平均市场租金(35元/平方米)×月数3。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自建房、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证明;
(四)《海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亚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三亚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三亚市城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证》等证件之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初审: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指导,并配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重点核实申请人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并将材料汇总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区民政主管部门确认申请人是否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家庭、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身份,区民政主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的确认,再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终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条件的,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纳为本次补贴对象。
第六条 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经费从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
第七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一)欺瞒骗取补贴行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数、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不符合法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关于区人民政府职责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第九条 根据实物保障和货币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符合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条件的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6日。原《三亚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方案》(三府办〔2020〕167号)和《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三府办〔2022〕47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申请人需具有三亚市户籍,并经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名下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含)以下。
(一)《三亚市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自建房、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证明;
(四)《海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亚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三亚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三亚市城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证》等证件之一(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需在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后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材料汇总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不可以,经民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亚市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三亚市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证》《三亚市城乡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证》中的家庭人口,如有一位家庭成员已享受公租房,其他成员不可以申报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
可以,申请人在三亚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含)以下就可以申报。
不可以,家庭人口数以民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件家庭人口数为准的前提,需均符合三亚市户籍,才可以领取补贴。
可以,但必须先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退出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
低收入人口住房租赁补贴按照季度发放。
每季度租赁补贴金额=[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数以民政主管部门认定证件家庭人口数为准)×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3平方米)—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住房平均市场租金(35元/平方米)×月数3。
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并责令退回已领取的租赁补贴:
(一)欺瞒骗取补贴行为: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数、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不符合法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编辑:陈思思
审核:向顺宇

全部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