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智能网联汽车的路上行驶试点,特别是那些已经具备自动驾驶功能且可以量产的汽车。目前,国家政策已经进展到允许这些车辆进行上路试点的阶段。
这一举措可视为对《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的全国性扩展。但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核心区别在于,尽管新的试点政策仍有地域限制,但它允许满足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道路上行驶,甚至允许L5级别的全自动驾驶汽车无需驾驶员即可运行。
相比之下,《试点意见稿》则规定在试验期间,驾驶座必须配备安全监督员,并且只适用于L3和L4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
在责任界定方面,对于L3和L4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若发生事故,《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驾驶员视为主要责任人。然而,《试点意见稿》则规定,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时,事故责任由试点的使用单位承担;而在自动驾驶未激活状态下,事故责任则由车内的安全监督员负责。
对于希望参与试点的城市,它们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完备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同时,这些城市应拥有至少1000公里的道路或50平方公里的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进行试运行。
参与试点的汽车制造商需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许可的整车制造商,并具备设计并验证搭载自动驾驶功能汽车的能力。
试点使用单位需在中国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需建立安全保障机制,以确保试点车辆在运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方面得到全面保障。
此外,《试点意见稿》还详细规定了试点的暂停、退出机制以及具体的行驶要求。
在交通事故责任方面,若事故发生在自动驾驶功能未激活的状态下,责任将按照现行规定由驾驶员,即安全监督员承担。而在自动驾驶功能激活时,责任则由试点使用单位承担,但该单位有权向汽车制造商、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设备供应商或安全监督员等相关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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