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的营业范围(非融资租赁牌照)能否经营以租代购业务?

汽车经营性租赁公司在国内需办理营业执照,即可在工商局注册成立。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则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并且其营业执照的注册需经过准入核准审批流程。

在汽车金融领域,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通常被称为“以租代购”,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如宝马,甚至在其业务架构中设立了专门的融资租赁子公司,如先锋融资租赁公司,来专注于这一领域的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只有持有相关牌照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才能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自2018年4月20日起,这两类公司统一由银保监会进行监管,而在之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则归属于商务部。

在国际上,汽车经营性租赁公司在2005年后才逐渐开始涉足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然而,在我国,由于监管政策的限制,此类业务无法由普通的经营性租赁公司直接开展,必须依托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或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操作。

关于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以租代购”业务,其本质上是民间资本为了规避监管而创造的一种业务模式。虽然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对此并不了解,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采用类似的称谓。

至于那些专门从事“以租代购”业务的民间公司或互联网金融平台,由于其业务模式存在合规性问题,往往被视为民间借贷,在法律上存在瑕疵。未来,这些公司可能会主动或被动地转型为融资租赁公司。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银保监会监管的汽车金融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因此并不适用“以租代购”这一说法。

在术语方面,“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以及地区的“财务租赁”,在英文中实际上都对应于同一个词汇,即financial leasing/finance lease/finance leasing。而“经营性租赁”则源自英文operating lease,国内也有“传统租赁”的称法,但这一表述在业内尚存在争议。

在行业发展历程中,过去十几年间,银监会和商务部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权问题上存在过竞争。银监会曾一度允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涉足融资租赁业务。然而,由于专业性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虑,这些机构大多选择成立专门的融资租赁部门或子公司,或直接收购现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完善其金融控股集团的战略布局。

早期,出于风险控制等考虑,我国曾一度禁止银行成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然而,随着2005年WTO世贸组织过渡期结束,中国开放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后,以工银租赁、国银租赁等为代表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开始纷纷涌现。

在汽车金融领域,最早一批进入我国的外资汽车厂商也纷纷设立了汽车金融公司,如丰田汽车金融、日产汽车金融、大众汽车金融公司等。

至于“以租代购”这一业务模式,它实际上是国内民间资本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自发创造的一种金融创新。尽管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国外也有类似的业务模式,但我国在这一领域的发展并不落后于国际,差距并不大。

汽车租赁的营业范围(非融资租赁牌照)能否经营以租代购业务?-有驾
0

全部评论 (0)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