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发给对方的“520”红包,分手后能要回么?

“之前转账是因为咱俩在谈恋爱啊,现在分手了,钱就要还给我!”“之前微信转的‘520’、‘1314’那都是特殊节日的爱意表达,现在让我还钱,这合理吗?爱过吗?”
日前,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分手索要“欠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双方分手后核对开销时,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且表示愿意偿还,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6.6万余元。
“日常司法实践中,情侣之间的特殊金额转账一般视为无偿赠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如果双方只是相互日常生活支出,难以认定具有借款合意。尤其是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案件承办法官介绍到。
恋爱关系是成年男女在社会交往中的一种特殊情感关系,基于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交往过程中常常会有频繁的经济往来,出现财产混同的现象。
但是当浓情蜜意退却,感情生变后,曾经的金钱往来难免要算清楚。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期间的钱款财物问题,也日渐成为恋爱的一门“必修课”。
【以案释法】发给对方的“520”红包,分手后能要回么?-有驾
那么,
恋爱中的金钱支出在法律上究竟如何认定呢?
01
恋爱时的“借款”
需要还吗?
一般而言,根据钱款给付的用途和目的,情侣之间的钱款往来主要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法律性质,在判定上也有所不同。
情侣分手后,给付财产较多的一方想要追回金钱损失,最常见的理由就是主张大额支出是对方向自己的“借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归还借款,这与“欠债还钱”的一般生活经验相一致。因此,不论双方是恋人或已经分手,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不会随着双方关系的变化而改变。
但情侣关系毕竟是一种亲密关系,相恋中的情侣往往更为感性,在理性而又真实的经济往来及司法裁判中,这种感性状态并不利于日后对两人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昔日恋人各执一词的情形并不少见。
一方面,情侣间借贷关系的证明难度相对较大。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且借款已经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交付,即“借贷合意”+“借贷事实”。
所谓“借贷合意”,是指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借款事实,借条、欠条等都可以作为这一事实的外在表现。在现代社会中,情侣间的“借贷事实”可以通过转账记录、刷卡记录等方式予以证明,但“借贷合意”往往因恋爱关系的存在,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撑,毕竟恋爱伴随着浓厚的感情色彩,不管是基于对恋人的信任或担心影响双方感情,很少会有人要求恋人向自己出具借条、欠条等借贷凭证。此时,虽然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存在给付钱款的事实,但由于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无法排除赠与、共同支出或其他的合理情形,付款方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典型案例
李某与宋某曾是恋人,在二人同居期间,李某刷卡21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登记在宋某名下。后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最终分手。李某诉至法院,称21万元是宋某向其借的购车款,因当时碍于两人的恋爱关系,未让宋某出具借条。宋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车辆是李某获得拆迁款后主动提出给自己买的,并不是借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车时二人处于同居期间,且车辆由二人共同使用,宋某主张赠与具有一定合理性,现李某仅依据刷卡消费记录主张宋某借款,但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在购置车辆后也未要求宋某出具借条等债权凭证,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方面,情侣间借贷的利息往往难以获得支持。根据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对债权人借期内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对于借期内利率及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的,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而大部分恋人之间的借贷,既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往往很难主张出借款项的利息。
02
情侣间的微信红包
可以要回吗?
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的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情侣间的赠与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对于前一种,赠与完成后,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但是在附条件的赠与情况下,如果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或者赠与条件不能成就,即使受赠人已经接受了赠与物,赠与人也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虽然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当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了赠与,实际上该过程已经形成赠与合同,且合同履行完毕。此时,财产的所有权从赠与人转移至受赠人,赠与人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物。
情侣间的无偿赠与
常见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共同消费是双方为维系感情而进行的共同支出、共同受益的活动,例如一起吃饭、看电影等,这些共同支出包含着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使日后分手,负担较多的一方也不能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二、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纪念日等时间节点,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
三、“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以及摆出心形或花束形状的现金;
四、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
相识相恋不易,
如果出现财物纠纷,
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
力争好聚好散。
整理自:北京日报客户端、新华网、山东高法
原标题:《【以案释法】发给对方的“520”红包,分手后能要回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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