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中的一些定义
适用于基本法规
配光镜:指前照灯的最外层部件,通过照明表面传播光线。
镀膜:指在配光镜的最外层表面上镀上一层或者多层某种材料。
"不同类型的"前照灯是指: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1)前照灯商标或者名称;
(2)前照灯的光学系统特性;
(3)前照灯附件可以通过反射光线、折射光线或者吸收光线来改变光学效果;或者在前照灯使用时,通过
附件变形来改变车灯的光学效果;
(4)对于左侧行驶或者右侧行驶以及两种情况下的适应性能;
(5)提供超车光束或者行车光束以及两种光束的能力;
(6)构成配光镜的材料以及镀膜材料(如果有);
(7)与装备以下一种灯丝的前照灯相匹配的夹持器:R2或者HS1。
二、认证申请
1 、该认证申请应该由商标的所有方或者由其授权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中应当强调:
(1)是否要求车辆前照灯能够发出辅助光束及主光束,或者只要求发出一种光束;
(2)如果前照灯能够发出辅助光束,其设计方案是否适用于左侧行驶及右侧行驶要求,或者只适用于一种行驶要求;
(3)如果车辆的前照灯上装有一个可调整的反射镜,那么,前照灯的安装位置应参照地面以及车辆纵向对称面。
2、对于每一种类型的前照灯,认证申请应该附加
(1)按照1:3的比例绘制前照灯正视图,使得前照灯类型清晰可辨,如果装备有配光镜镶嵌条,应详细描绘,图纸上要留出认证标志的位置; 如果前照灯上装备有一个可调整的反射镜,应该指明前照灯相对于地面以及车辆纵向对称面的安装位置;
(2)一份简要的技术说明;
(3) 两个前照灯类型样品;
(4)配光镜所使用塑料材料的检测报告;
3、制造配光镜的材料或者镀膜材料(如果使用)中,应该附上这些配光镜材料或者膜层材料性能检测报告(如果已经进行了检测)
4、在批准类型认证之前,有关权威部门应该验证是否有可靠的措施,以确保能够有效地控制生产一致性。
三、一般性技术要求
1、前照灯在制造中,应该确保其光度特性不变。同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前照灯保持良好的工作顺序。
2、前照灯应该安装在一套设备上,使其能够在车辆上按照相关的要求进行调整。只要我们能够利用其它的方法来调整前照灯装置,则无须将该设备装配在无法把反射镜与发散配光镜分离开的元件上。对于能够发出近光光束以及远光光束的前照灯,将带有相应灯丝灯泡的每一套设备装配成一个组合单元,借助于适当的调整设备,对每一个光学系统分别进行调校。
3、对将灯丝灯泡固定到反射镜上的组件的制造要求:即使在黑暗的情况下,也能够将灯丝灯泡固定在正确的位置上。灯丝型车灯头规格见国际电气委员会(IEC)刊物第61-2所提供的数据表:
4、对于同时符合采用左侧及右侧通行规则的国家的有关要求的前照灯,其设计过程中应该考虑采用一个 适当的初始调整设备,或者采用一个可以由驾驶人员进行选择的装置。举例来讲,这套调整设备或者 选择装置由一个按照指定角度安装在车辆上的光学单元或者与该光学单元成一定角度的灯丝型车灯组 成。在各种情况下,应该能够进行两个方位(一个适用于左侧通行规则,另一个适用于右侧通行规则) 的准确定向。在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注意防止前照灯由一个位置向另一个位置的移动,或者将其置 于中间位置。对灯丝型车灯应该提供两个不同的设定位置,将灯丝型车灯装配在反射镜上的部件应该 按照下面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加工:在每一个设定位置,灯丝型车灯均应该按照单侧通行规则对前照灯 精度的要求,保持在规定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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