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通知及解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旨在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该通知涉及多项政策措施,旨在推动河南省电动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020年8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宣布《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已获得省政府批准,并已正式印发。该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务必认真执行该政策,以推动河南省电动汽车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020年7月23日,河南省发布了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这些政策旨在响应国家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号召,并助力河南省电动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政策中明确提出,将加大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将放在居民区自用充电桩,以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和景区停车位(场)的专用充电桩建设上。同时,也将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的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并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建设,以满足全省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省外过境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此外,政策还强调了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将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并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于新建或改扩建的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而建设主管部门则会把充电设施的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的验收范畴。
(三)推动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公共机构和企业应依据电动汽车更新计划和职工需求,合理规划充电设施。到2025年,省直机关、中央驻豫单位及省属国企的车位配建比例应达到20%以上,其他省级和市县级公共机构则不低于10%。

(四)加速产业园区和景区充电设施建设。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规划中,应优先考虑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省级产业园区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应至少达到30%。景区方面,A级以上旅游景区需根据游客量和充电需求配建相应设施,4A级以上景区还应设立公用充电区域,并确保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

(五)优化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应配备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需按照停车位总数的40%以上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接口,相关标准将纳入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也应进行相应改造。此外,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的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也应在2025年前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
(六)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应依据实际需求,在运营线路沿线合理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应达到25%以上。同时,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5%,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此外,还应加强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的建设,确保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

一、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一)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应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服务,缩短办电时间。对于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原则,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对于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增容改造的则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经双方协商后适当延长办电周期。

(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遵循“适度超前”的原则,电网企业应加大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关键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的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规划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确保配套供电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以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的用电需求。

二、促进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一)推动居民区充电设施共享。对于条件允许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统一管理现有充电设施,充分利用充电车位的空闲时段,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
(二)促进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应向预约社会车辆开放其充电设施。同时,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需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的配建与开放情况纳入节能考核范围,并在统计用电量时排除新能源汽车的用电量。
(三)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前提下,应分时段向社会车辆开放。

三、优化项目建设流程

(一)简化项目报备程序。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企业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企业需在项目土建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完成预报备。
(二)改进建设审批流程。建议各地设立联合受理窗口,简化报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时,可直接或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向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于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应加快审批并简化施工安装报建流程。若充电设施建设涉及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或占用公共绿地,应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

(三)确保充足的建设用地。各地应采取多项措施,如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和专人负责等,以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对于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或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同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应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充电设施;若条件不具备,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对于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的公用充电设施,将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并享受省级财政按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40%的奖补。其他满足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奖补标准为30%,此后将根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同时,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各地可自主制定激励政策。省级财政还将根据居民区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具体标准为: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可获100万元奖补,1万个以上可获260万元奖补,2万个以上则可获600万元奖补。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和有关单位需严格监管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对故意套取省级奖补资金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取消未来3年的申请资格。
(二)构建充电设施运营奖补体系。对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达到90%及以上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省级财政将给予奖补。若设施享受省级建设奖补比例超过30%,则每千瓦时奖补0.03元;若比例在30%以下,则每千瓦时奖补0.05元,且每桩每年最高可享受10万千瓦时的奖补电量。此外,专用充电设施如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和景区内的,以及居民区自用充电设施,在开发分时共享系统并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后,也可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的公用充电设施,在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达到95%以上时,省级财政将按照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奖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规模进行统筹安排,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强化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应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服务,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措施,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政府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出租车场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设施建设。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在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持。此外,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以促进区域化和领域化的整体开发。
(四)持续推动电价优惠政策。对于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在2025年之前将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有机会参与跨省电力交易。

(五)规范充电服务费管理。充电服务费将通过市场竞争来定价,同时,所有充电设施的收费标准都必须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的充电设施,将实行“一桩一表”的分表计量制度,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如报装费、增容费或涉电安全费等。对于采用“合表”方式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此外,电网企业不得收取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的接网费用。

五、加强运营监管

(一)利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以该平台为基础,我们将构建全省范围内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该平台将支持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全流程线上申办,包括准入退出和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所有申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都必须按照要求接入该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同时,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后也需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
(二)强化充电服务监管。获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设施,必须保证至少5年的运营期(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若运营期不足5年,将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在接下来的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同时,我们将持续完善充电设施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致力于培育出在国内市场上具有显著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和运营服务领军企业。

(三)完善项目验收与评估体系。各省市主管部门将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核与验收。省发展改革委也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此外,我们还将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评估体系,以实施省级财政的分类奖补政策。这些审核、复核及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发放的关键依据。相关审核、复核及评估工作的经费,将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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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政策扶持,促进充电基础设施行业繁荣。政策扶持涵盖财政奖补、项目审批、土地保障、金融支持、电价优惠及配套电网建设等多个层面,旨在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具体措施包括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建立运营奖补机制,以引导充电运营服务;精简项目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开设绿色通道,保障项目用地需求;鼓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探索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推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策略;同时,给予价格支持,将充电设施用电纳入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持续免收基本电费,并视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此外,还需简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电时间,并提前进行配套电网的建设改造。

(三)强化运营服务管理,提升群众便利与满意度。首先,建立全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桩桩互联,通过一个APP即可在全省范围内便捷查询和使用充电设施,彻底解决“找桩难”的问题。其次,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完善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标准规范,开展运营企业达标创建活动,并将创建结果作为省级分类奖补的重要依据,从而树立运营服务管理导向,进一步提升群众充电服务体验。

六、财政奖补政策的新旧文件对比

(一)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该政策主要包含两个层面:其一,实施省级建设奖补退坡机制。为避免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过度关注建设而忽视运营,甚至出现设备质量不佳、骗取奖补等问题,《若干政策》提出自2021年起,省级建设奖补标准将逐步降至30%,并依据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调整持续降低,从而将财政资金更多投向运营补贴,以发挥财政的激励作用。其二,激发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的积极性。针对充电桩“进小区难”的问题,《若干政策》提出省财政将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的建设推广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补,以调动物业服务企业和运营服务企业的积极性。

(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鉴于我省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状况不佳,以及用户投诉率高等问题,《若干政策》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建立省级财政运营服务奖补机制。该机制将对公共公用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进行充电量考核,并给予相应的运营奖补。奖补对象主要包括公用快速充电桩(直流)、提供分时共享服务的专用或自用充电设施。

  1. 对于公用快速充电设施,我们将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并结合我省的财政资金拨款情况以及企业所享有的建设补贴水平,来制定两档不同的省级财政奖补标准。具体来说,若企业按照30%及以上的标准获得了建设补贴,其运营奖补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而对于那些享受建设补贴标准低于30%的企业,其运营奖补则按照0.05元/千瓦时的标准进行。此外,每桩充电设施每年可享受的奖补电量上限为10万千瓦时,且每桩设施的最高补贴金额为5000元。

考虑到高速公路、国省道等区域的公用充电设施通常建设分散,且在非节假日时段常处于闲置状态,导致投资巨大而利用率偏低。为了鼓励新能源车主能够放心远行并随时充电,我们将对这些区域建设的充电设施的在线率要求提高至95%,并将补贴标准提升至0.1元/千瓦时。

  1. 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方面,若这些设施位于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园区(景区)或公共服务领域等场所,且充电运营企业提供了分时共享服务,那么这些设施便可享受与公用充电设施相同的运营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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