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我院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用于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此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此,其与单位之间并不构成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类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刘坤在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帐而与单位产生的争议,应由单位依据其内部财会制度进行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员工因履行职务向用人单位预支款项而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报销款纠纷并不被视为劳动争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当职工在执行职务时预支款项并发生纠纷,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类纠纷应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内部财会制度来处理。
在实践层面,各地法院对于报销款是否应纳入劳动争议范畴的做法并不统一。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我们发现案由通常包括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以及委托合同纠纷等。
就具体案例而言,如(2019)鲁民申6217号《民事裁定书》所载,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向用人单位预借支款项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此类纠纷通常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当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预借支款项的,人民法院会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处理。因此,在朱霖与海天智能公司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同时,朱霖需偿还向海天智能公司所借的30000元款项,尽管其主张报销抵消及案涉款项的偿还情况,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2017)陕01民终14486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
西安捷普公司要求段磊返还余款的问题是否应纳入本案处理范围。西安捷普公司指出,段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缴纳投标保证金等理由向其借款,但未完成支借该款项时的承诺任务。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段磊仍占有该笔费用,因此西安捷普公司要求其返还。尽管段磊主张应依据内部财会制度处理,但内部财会制度仅适用于劳动者为完成用人单位任务而预支费用且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鉴于本案中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西安捷普公司无法再依据内部财会制度处理纠纷,因此法院对段磊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8)皖0104民初3799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
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因预支款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法院认为,原告已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因预支款发生的争议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内部财务制度处理的情形。由于被告的预支款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因此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鉴于被告借支款项后未用于公务支出,且原告主张被告尚有4244元未报销,而被告未提出抗辩或证明该款项用途,法院判定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民间借贷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某公司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中,杨某因职务行为从公司预支了款项,但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公司产生了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受单位委派预支款项办理业务属于职务行为,与单位之间不构成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2021)陕01民终1584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
习小兵在职期间,西安双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款共计299762元,用于公司事务。公司认可该借款并非个人借款,而是由习小兵打借条,公司支付给习小兵,并需按照财务报账流程提交相关票据销账。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认为本案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正确的。西安双维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与习小兵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但将内部借贷转化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借贷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3)陕01民终2560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x为履行职务行为而向x公司申请的“备用金”问题。由于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实际上,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未及时报销冲账而产生的纠纷。在借款产生后的三个月内,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但x公司却一直未按其内部财会制度进行处理。现在,x公司要求张x返还该笔费用,显然已超出了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x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同时,x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被驳回。
此外,关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问题,我们参考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虽然《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曾对类似问题提供过指导,但考虑到本案涉及具有特殊身份的股东及公司高管,且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因此本案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既不属于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也不属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处理过程中,应更注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同时,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我们建议法院在审理时应更加谨慎和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2.(2020)鲁01民终740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
正源公司的总经理毕建华,肩负着对公司忠实和勤勉的义务。然而,他却将公司账户中的6万元资金转至个人名下,尽管转账记录中注明为借款、报销、备用金等用途,但毕建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确实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亦未能证明其属于应得的绩效奖金。因此,他的这一行为无疑侵犯了正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基于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毕建华返还公司6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这一裁决既合法又合理,应当予以维持。
(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认定
1.(2016)最高法民申2655号裁判内容:经审查,本案的再审审查焦点在于是否应驳回雷特公司的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民他字第4号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刘某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资金处理事务属于职务行为,其与单位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类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然而,在张德松的案例中,由于其“借款”涉及多笔且用途多样,包括出差、购买玉石等个人事务,因此是否均属执行职务尚需进一步查清。若张德松无法证明所有借款均用于职务行为,则雷特公司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可能成立。基于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仅作为程序问题驳回起诉,而应进行实体审理。因此,本院指令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2.(2016)浙01民终3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判内容:
经审查,本案与单位员工因公务报销不及时引发的纠纷有所不同。博凯公司诉称,叶大富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借款且拒不归还,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叶大富返还相应款项。此诉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对博凯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
(五)关于委托合同纠纷的认定
(2018)湘048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原告水口山某某公司主张本案非劳动争议纠纷,而是财产返还问题,无需劳动仲裁前置。而被告徐某某则认为,原告所请求的催收费用及差旅费报销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应先经劳动仲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水口山某某公司要求被告徐某某返还已支付的催收费用及报销费用469036元,属于财产请求权范畴,本案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该案经过常宁市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多次审理,最终省高院作出(2016)湘民再297号民事判决,明确徐某某与水口山某某公司之间非劳动关系,而是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所要求返还的财产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双方在履行委托合同时产生的合同之债,无需劳动仲裁前置,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豫民再89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内容:首先,我们探讨了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问题。王正怀主张本案是关于其与红旗渠公司之间的报销冲账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这类纠纷通常应由单位依据其内部财会制度来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然而,在我们仔细审视后认为,王正怀与红旗渠重庆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他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需要从公司借支款项,并尝试通过业务支出费用报销冲账来结算。但在他离职时,未报销冲账的借支款项应返还给红旗渠公司,继续占用这些款项已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外,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解除,红旗渠公司无法再通过内部财务制度来维护其权利。因此,双方之间的关系已转变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本案显然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用人单位在类似情况下的权利救济路径。
综上案例所述,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纠纷时有发生,这主要涉及借款、垫资或其他原因产生的资金流动。在处理这类纠纷时,首要任务是明确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情境,我们可以将这类纠纷分为几种主要类型:
首先是职工因个人生活所需向公司借款的情况,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被视为民间借贷。
其次,职工因公务或工作需要向单位借款,这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通常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来处理。虽然主流观点认为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但也有少数裁判观点认为这属于劳动争议或不当得利,法院应进行实质性审理。
第三种情况是职工为单位推销产品而以借据形式提货。这种情况下,借条所反映的钱款属于单位业务款,是双方结算工资、奖金和福利的依据,因此这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并不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但如果职工实际上扮演的是“代理商”的角色,那么这类纠纷应按照委托合同来处理。
第四种情况涉及职工作为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时的资金往来。这类情况下的借支用途和款项性质可能与普通职工不同,因此需要结合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处理。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如果借支用途表述不明确或双方对借支事由存在争议,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此外,为了更好地预防和处理这类纠纷,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明确借款/借支的要求、流程以及还款/冲账的时效等内容,以便员工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同时,在借支时应对员工履行支付工作可能需要的费用进行合理评估,以确保借支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当员工提出借款申请时,企业需仔细了解其借款原因,并评估其偿还能力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同意借款,员工应填写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同时企业需妥善保存相关记录。
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员工未按规定办理借支和核销的处罚措施。例如,员工逾期未归还核销剩余款项时,企业有权在工资或离职结算款中合理抵扣,并明确不足抵扣时的处理办法。但需确保抵扣后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基本生活。对于离职员工,可采取一次性抵扣的方式进行结算。
在支付款项时,企业应与员工核实款项用途,并明确区分借支与借款。同时,以书面方式详细记录借支、借款的原因、金额、发票及支付方式等信息。
企业需及时跟踪借支款项的核销情况和借款的偿还情况,并定期进行催告,保留相关催告痕迹。
员工离职时,企业应核实其借支、借款情况。若发现未核销或未偿还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要求其在限期内进行处理,否则企业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企业应妥善保存借支及核销的完整财务账册,以便双方核对和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中的证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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