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具体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遵守限速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有限速标志时的最高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时的安全车速以及危险路段的降低车速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没有限速标志的相关路段的最高车速、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时速不超过30公里的情形。《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对相关路段的最高和最低限速标志设置标准规定。
二是,避让行人的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交叉路口减速让行、第四十七条的人行横道停车让行以及无信号时的避让;《陕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中避让借道的行人、第四十六条的进出道路、经过积水等特殊路段时的减速慢行或者避让。
三是,驾驶人或乘坐人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头盔的义务。
四是,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义务。
转弯、掉头、变道等时的转向灯,会车时的近光灯,以及在高速公路上遇特殊天气时的雾灯、示廓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五是,按规定装载的义务。
机动车装载普通货物、装载运输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及载人的有关规定。
六是,依次通行的义务。
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口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的交替通行。
七是,跟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义务。
具体标准,是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距离,防止发生追尾碰撞事故。
八是,占用道路的规定以及示警义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中规定的:故障占道时的示警义务以及占道停车时的安全义务。
九是,借道让行义务。
进出道路或借道通行时让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十是,车辆方面的义务。
关好车门再行车,不在驾驶室前后窗悬挂放置妨碍视线的物品,检查车辆交强险和审验情况,不驾驶有安全隐患或故障的车辆等。
十一是,身体条件方面的义务。
精神集中,控制力强,不在驾车时从事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不能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类或麻醉类药品,不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情况下驾车,不疲劳驾驶等。
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原则性交通安全注意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遵守交通信号的号令,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二是,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
三是,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四是,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在没有相关设施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五是,行人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是,任何车辆和行人都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七是,非机动车应当遵守非机动车辆通行的相关规则,也包括机动车相关规则在非机动车行驶规则上的套用。
主要观点来源于:郑才城、谭正江、毕华编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81-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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