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球意外受伤,球友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不担责

打球意外受伤,球友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不担责-有驾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如行为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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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打篮球时被在同一场地的梁某投出的篮球砸伤,梁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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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梁某一起在小区公共篮球场打篮球时,房某被梁某投出的篮球砸到头部,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报警处理。当晚,房某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共住院治疗2天,支出医疗费5599.72元。后经法医鉴定,鉴定结论认定房某未构成体表伤。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房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梁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69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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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篮球属于具有高度身体对抗性的体育运动,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双方参与打篮球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房某在打篮球的过程中被梁某投出的篮球砸中,在无证据表明系梁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某无权诉请梁某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驳回房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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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作出实体裁判的案件。本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当事人因自愿参加高风险文体活动而遭受的损害,对损害发生主观上无故意、行为上无重大过失的行为人,判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裁判拒绝“和稀泥”的态度,弘扬了法治理念,保障了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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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自甘风险”?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事故,但仍然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限定“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非一切社会活动,如因相约喝酒、相约打架等行为造成损害的,显然不能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是否在参与文体活动过程中致他人受损害的一律无须承担责任?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是有边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风险,“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在参与文体活动中致其他共同参与者受损害的,其是否担责要看其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无过错或只是一般过错,无须承担责任;但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因其承担责任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有关,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原标题:《打球意外受伤,球友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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