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车属于机动车

哪些车属于机动车-有驾
哪些车属于机动车-有驾

挖掘机、叉车、工程车、特种车、拖拉机等是否属于机动车?属于哪种机动车?能否合法上路?本文来讲讲。

一、机动车的定义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2020年实施)

3.1.1 机动车: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不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最大设计车速、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

二、挖掘机

轮式挖掘机、轮式装载机(即铲车)等属于机动车中的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需要遵守机动车的一切交通规范、强制投保交强险,可以依法上路。

但履带式挖掘机等不属于机动车,甚至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定义和规范的“车辆”,不需要遵守机动车的交通规范,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一般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2018年实施)

3.8 轮式自行机械车: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轮式机械,如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但不包括叉车。

《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叉车

叉车不属于道路车辆,不被允许上路行驶,无需投保交强险,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其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就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不需要确定车辆类型,同时要求其承担交强险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2020年实施)

7.2.4 对叉车等以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机动车的定义,应认定为机动车,无须确定其车辆类型。

注:动力驱动的非道路车辆,是指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或者娱乐休闲,按照规定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由动力驱动(牵引)的车辆,如:叉车、场地观光游览车、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等。

四、工程车

目前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尚无工程车的定义,从其通俗含义来看,与专项作业车相似。专项作业车属于汽车中的一种,自然也属于机动车,可以依法上路。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2020年实施)

4 机动车规格

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在设计和制造上用于工程专项(包括卫生医疗)作业的汽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吸污车、钻机车、仪器车、检测车、监测车、电源车、通信车、电视车、采血车、医疗车、体检医疗车等,但不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而座位数(包括驾驶人座位)超过9个的汽车(消防车除外)。

五、特种车

目前相关规范和标准中仅有特型机动车的定义、没有特种车的定义。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2020年实施)

3.9 特型机动车:质量参数和/或尺寸参数超出GB 1589规定的汽车、挂车、汽车列车。

有观点认为特种车即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享有完全的道路优先通行权的“特权车”,指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四类车辆。这些车辆均属于上述的专项作业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保险行业中也存在特种车的概念,其范围包括专项作业车和罐式货车等类型在内,甚至还包括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范围的履带式车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六、拖拉机

符合标准的轮式拖拉机属于机动车,需要投保交强险,可以依法上路,但在许多类型的道路都禁止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相关依据(按涉及或引用的先后排序):

1. 《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2. 《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2020年实施)

替代《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14)(2014年实施)

替代《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2008年实施)

3.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2018年实施)

4. 《公路法》(2017年修正)

5.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6.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7.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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