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经济区,动力电池作为电动驱动车辆的核心部件,无论是单独出口还是作为整车的一部分,都必须通过E-MARK认证(ECE法规或E-MARK认证)。
根据ECE Consolidated Resolut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ehicles (R.E.3)的附件7,机动车辆被分类为以下几种类型:
L类:少于4轮的机动车辆。
M类:至少有4个轮子,且主要设计用于载运乘客的动力驱动车辆。
N类:至少有4个轮子,且主要设计用于载运货物的动力驱动车辆。
O类:拖车(包括半拖车)。
“大型车辆”指的是M2~M3, N2~N3及O2~O4类车辆。
“小型车辆”指的是M1, N1及O1类车辆。
“机车”指的是L1及L3类车辆。
接下来,简要介绍E-MARK认证法规R100和R136:
1. ECE R100
关于电力传动车辆的特定要求及其统一规定
第二部分:对于装配一个以上电力驱动系统,且非永久连接式的M和N类道路车辆的可充电电能存储系统(REESS)的安全要求
Part II适用范围
本法规不包括公路车辆碰撞后的安全要求。
2. ECE R136
Part II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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