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机动车的定义不断扩展外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存在问题:
一、原国家建设部发布《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1996年)规定:行人过街设施考虑手推自行车的梯道,应采用梯道带坡道的布置方式,坡道位置视方便推车流向设置,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4。目前,多数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为梯坡结合,坡道为最高坡度1∶4,主要满足行人的过街使用要求,并不能适应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新的通行需求。
二、以西安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全市规划范围内有人行天桥160余座,地下通道20余座,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和交通干道(如长安路、长乐路、二环路、三环路)上。因为道路两侧大多隔离封闭,附近没有可以掉头的路口,以外卖小哥为代表的快速通行群体,以电动自行车为代表的非机动车,有着较强烈的过街需求。
三、近年来,深圳、武汉、厦门等多地对现有部分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改造升级,对未建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提前设计,实现非机动车通行过街设施从“无路可走”到“有路好走”的良好转变。
因此,建议:
一、根据位置分布,结合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量,附近有无非机动车快速掉头的路口等现实交通情况,交管部门应对现有行人过街设施(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进一步明确通行对象。
二、对符合非机动车通行的过街设施,采取“疏”的方式,如降低坡道设置要求(坡度1∶8或1:10)、加宽非机动车坡道、设置标线进行“人非分流”等;对不符合非机动车通行的过街设施,采取“堵”的方式,如设置硬质隔离阻止通行、设置“下车推行”“禁止骑行”标志、加大教育处罚力度等。
三、规划、城建等部门,应对未建行人过街设施(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提前考虑电动车等非机动车的通行问题。同时,对在医院、幼儿园、养老院扥附近的行人过街设施,进行加装电梯的可行性研究,打造兼顾残障人士、婴幼儿、老人等多群体出行需求的行人过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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