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消费者在车辆交易完成后,发现汽车存在维修、更换记录导致的汽车消费欺诈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并不必然导致消费欺诈,那么,对购买新车前存在维修记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消费欺诈?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经销商对汽车拆装分解发动机检修、拆装和更换发动机总成后,再行出售给消费者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5年5月,原告杨某在被告某某汽车公司购买大众朗逸牌轿车一辆,购车款为124.800元,在购车时,汽车公司销售顾问介绍了该车系库存车辆,因此在指导价的基层上给予优惠,原告杨某与被告办理相关购车手续,并由被告代办保险、上牌及缴纳购置税。原告杨某某购买车后,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发现经常熄火,并在熄火后打不着,原告多次到被告处维修,仍无法改变熄火症状。2019年10月,原告杨某到其他车行进行置换,购买新车,在置过程换中,经相关软件对该车历史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该车在2011年和2014年均有维修记录,具体维修事项为拆装分解发动机检修,拆装或更换连杆,拆装或更换发动机总成、拆装或更换变速总成、拆装或更换活塞等。发现此情况后,原告杨某某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但未得到有效解决,杨某某认为,该汽车公司刻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属消费欺诈行为,遂起诉到我院,要求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对此,汽车经销商辩称:原告杨某某在我公司购买汽车时,当时的指导价为145800元,购车时此车货源极为紧缺,并明确告知原告此车是2011年款,库存车辆经过4S店检测维修过,对其保养、维修,不等同于4S店,该车辆享有国家三包质量保证的情况下双方进行协商价格优惠,最终优惠35800元,原告杨某某以110000元购买该车,原告称时隔4年才知道该车辆维修过和购车款为124800元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不存在欺骗;原告行驶57487公里,车辆才出现熄火现象,而不是经常熄火,有车辆保养记录可证实,车辆在行驶57487公里时才更换马达,说明原告车辆出现故障在超出三包期限外正常使用出现问题,与车辆销售前检修无因果关系。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交付车辆时未告知其车辆有过维修记录,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相关情况,该主张涉及被告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全面的问题。被告在销售时明确告知此车是2011款,库存车辆经过4S店检测维修过,对其保养、维修,不等同于4S店,说明被告已经将重要信息告知原告。被告在涉案车辆交付前,已经将维修记录上传,消费者可通过一定途径进行公开查询,相关信息已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披露,因此,在本次销售过程中被告并无隐瞒相关问题及处理记录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欺诈。本案中,原告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发动机的问题给原告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损害。原告购车之日系2015年5月1日到2019年10月21日才知道维修记录,并行驶57487公里才更换马达,事实说明车辆出现故障系在超出三包期限外正常使用出现的故障,这与被告车辆销售前检修无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存在为消费者原告更换、退货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考虑到被告未在车辆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对部分消费者可能不会使用智能手机、网络查询造成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实际管理涉案车辆,对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显著轻微,无证据证明该“销售前维修”造成了较大不利影响,结合被告愿意补偿20000 元的意见,在其基础上,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向原告杨某某赔偿25000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条的目的是为了处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让商家诚信守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也要依法查明事实,防止一些消费者滥用该法条的规定,获得不当利益。

原标题:《【以案释法】新车交付前就有维修记录 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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