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3月26日19时06分许,王某志(男,41岁,唐山市滦南县人)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华夏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相变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向北左转弯时,与黄某明(男,28岁,承德市隆化县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HBR501小客车时相撞,两车起火烧毁,造成冀HBR501小客车驾驶人黄某明及乘车人曹某成、于某双、宋某峰、马某5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原因
王某志驾驶未经登记的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冀HBR501小客车乘车人曹某成、于某双、宋某峰、马某无事故责任。
三、
责任追究
肇事货车驾驶人王某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妃甸区公安局报请检察院后批捕;
肇事货车雇佣企业曹妃甸区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田,因指使纵容超载拉运土方,运营中无视交通安全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
曹妃甸区监察委对中日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有关领导,因道路未按设计施工验收,安全设施缺失存在隐患,进行了诫勉谈话;
曹妃甸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因未按规定审核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对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日常运营监管不到位,被诫勉谈话;
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二大队有关领导和责任民警,因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无牌大货车上路行驶、超载运营违法打击力度不够等,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下附调查报告全文↓
关于曹妃甸“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深度调查报告
一、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3月26日19时06分许,王某志(男,41岁,唐山市滦南县人)驾驶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唐山市曹妃甸区华夏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相变科技有限公司门口向北左转弯时,与黄某明(男,28岁,承德市隆化县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HBR501小客车时相撞,两车起火烧毁,造成冀HBR501小客车驾驶人黄某明及乘车人曹某成、于某双、宋某峰、马某5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
事故处理工作情况
(一)接处警及现场处置情况
3月26日19时09分许,曹妃甸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过路群众报警后立即派警,总队陈建民副总队长、唐山市支队长邱建东,曹妃甸区副区长、公安局长吴建成、副局长周瑞桥、区交警支队长丁建忠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处置,组织协调公安、消防、交通、医疗等部门展开救援,指导现场勘查调查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唐山市支队成立由支队长邱建东任组长,副支队长王志军任副组长,从市、区两级交警、刑警、治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的深度调查专家组,立即展开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1、天气情况
事发当日天气为阴转多云,全天气温为6℃到12℃,相对湿度0.34%,东北风4级。
2、现场道路基本情况
事发道路华夏道为城市次干道,沥青路面,道路平直,东西走向,双向6条机动车道、2条非机动车道,路面施划机非车道分道白实线,机动车道分道白虚线,无交通标志,设有中心隔离带、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带,全路段限速50km/h。全路宽39米,单幅路宽17.7米,3条机动车道,宽3.7米,1条非机动车道,宽3.8米,中心隔离带宽2.9米,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带宽2.8米。事故地点有中心隔离带断口,宽21米。
3、肇事驾驶人基本情况
(1)王某志,无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汉族,1979年出生,身份证号:13022419******7651,现住址唐山市滦南县柏各庄镇******。
准驾车型B2E,初次领证日期2006年1月5日,有效期2022年1月5日止,下次体检日期2022年1月5日,发证机关为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近三年有1条违法记录,累计记分0,状态正常。
(2)黄某明,冀HBR501号小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92年出生,身份证号13082519******1213,现地址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乡**********。
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4月23日,有效期2024年4月23日止,下次体检日期2024年4月23日,发证机关为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近三年有3条违法记录,累计记3分,状态正常。
4、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1)无牌照重型自卸货车,车辆品牌为斯太尔,出厂日期为2007年、未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肇事驾驶人王某志,其2014年夏季从个人手里购买,卖车人信息已不能提供。
无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严重超载,核载12.37吨,实载26.5吨,超载14.13吨,超载114.23%。
(2)冀HBR501小型普通客车,传奇牌,承德市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所有人为肇事驾驶人黄某明,出厂日期2018年3月27日,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5月2日,检验有效期2022年5月31日止,属6年免检车辆,状态正常。使用性质非营运,核载5人,事发时实载5人。
违法情况:该车有7条违法记录,其中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2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3条,违反交通信号1条,不系安全带1条,已全部处理。
(三)事故成因、责任确定及追究
综合上述证据,确定事故成因及责任如下:王某志驾驶未经登记的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冀HBR501小客车乘车人曹某成、于某双、宋某峰、马某无事故责任。
王某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受疫情影响,曹妃甸区公安局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转捕。
三、
深度调查工作情况
(一)涉事企业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1、道路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调查情况
华夏道(设计方案名称合肥路)由唐山曹妃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建设,唐山市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河北理工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2016年12月31日建设竣工,2017年1月25日,曹妃甸区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出具竣工验收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同时交曹妃甸区交警支队管理。
经查,道路未按设计施工验收,安全设施缺失存在隐患。事故路段施工中设置中心隔离带断口与设计方案不符,设计方案中无中心隔离带断口,中心隔离带内树木影响行车视距,未针对隔离带断口设置警告标志及安全设施。
曹妃甸区监察委对中日园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局长孙某松进行诫勉谈话。
2、曹妃甸区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曹妃甸区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田、重型自卸货车雇佣单位。2017年1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分包、批发零售建材(木材、石灰除外)、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营业执照期限:2017年1月9日至2047年1月8日。
王某田雇佣王某志驾驶无牌照大货车运营,指使纵容王某志超载拉运土方,运营中无视交通安全,无安全教育管理措施。因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曹妃甸区公安局已对王某田刑事拘留。
(二)涉事管理部门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1、曹妃甸区公安局
(1)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短板。经查2019年至今,支队宣传教育工作台账和对唐山市支队下发的7个工作部署性文件落实情况,支队对大队进行了转发或部署,但对大队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缺乏督导考核的力度,管理措施薄弱。
经唐山市监察委、唐山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曹妃甸区主管交警工作的副局长周某桥通报批评,并责令做出深刻检查;对曹妃甸区交警支队长丁某忠、政委张某远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要求立即整改,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求,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曹妃甸区交警支队二大队在疫情进入全面复工复产阶段,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夜间勤务安排不合理,事发当日无夜间巡逻工作记录,对辖区无牌大货车上路行驶、超载运营违法打击力度不够,1-3月份仅查扣无牌大货车3辆,辖区交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盲区,对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交通安全监管不到位。
经唐山市监察委、唐山市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对曹妃甸区交警二大队大队长杨某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曹妃甸区交警二大队辖区民警张某录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曹妃甸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曹妃甸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未按规定审核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对金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日常运营监管不到位。拟报请唐山市监察委对其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查处。曹妃甸区监察委对城管大队副大队长蔺某、科员于某进行诫勉谈话。
四、
下一步工作安排
事故发生后,按照副省长、公安厅长刘凯,一级巡视员刘云峰的指示要求,3月30日,总队召开全省“春季整交50天”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唐山、雄安、承德市交警支队和石家庄交管局汇报了今年以来的较大事故发生情况、问题剖析以及整改措施,通报了全省今年以来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张永良总队长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作出部署。
一是按照总队《2020年春季整交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全省各级交管部门以打击重点违法、严管重点车辆、消除重点隐患为抓手,全面强化措施,整治交通秩序,深化交通安全警示教育,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落实责任,严查严整严管严治,坚决形成高压震慑态势,确保全省道路安全畅通,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是按照总队《2020年公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全省各级交管部门紧密结合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以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农村地区道路为重点,全面开展“三个排查”、“两个回头看”,按照“智慧交管”的要求,实现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治理效果评估可视化,消除一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事后排查到自动预警的转变,力争年内公安管辖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率达到90%以上。
三是责成唐山市支队督导曹妃甸区委、政府及交安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开展“渣土车”整治专项行动。加强源头监管,交警、城管部门协调联动,加强对从事“渣土”运营的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严把开工建设关口,对企业用车情况严格把关,同时加强路面监管,发现一起顶格从严处罚一起,坚决杜绝辖区“渣土车”无牌、超载、疲劳驾驶、超速等违法运营。
原标题:《权威发布 | 曹妃甸“3.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度调查报告发布 多部门多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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