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天明,判5年、罚4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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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丨吴斌

编 辑丨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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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下午,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剑南春集团)原董事长乔天明行贿、私分国有资产案,对被告人乔天明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亿元;私分国有资产及其相应收益予以追缴,返还四川省绵竹市政府。


乔天明于2001年被任命为剑南春集团董事长。经审理查明,2003年剑南春集团改制,乔天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之间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38万元。改制期间,被告人乔天明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财务资料等方式隐匿了近2.64亿元应归改制后的剑南春集团所有。


剑南春是川酒六朵金花之一。乔天明自1982年进入国营剑南春酒厂工作,历任该厂党办副主任、副厂长、剑南春集团总经理、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主导并参与了剑南春国企改制。2003年,剑南春制定了员工持股的国有产权改革方案,但改制引发的后遗症曾被广泛报道。2015年,乔天明被传出带走调查。


乐山市中院认为,乔天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而剑南春集团改制过程中隐匿国有资产,乔天明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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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江佩佩 实习生 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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