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那么我们这一方因为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所有的合法的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但是法律规定外的损失,需要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下,只能走法律诉讼,由法院酌情判决。
为什么说是合法的损失呢?因为有些损失看似合法,而且也非常合理,但是法律有时候就是不支持这类损失的,其中车辆的折损费就是最明显的。我们都知道,车辆买回来之后,随着使用,车辆的价值是慢慢减少的,但是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价值是直线下降,打个比方,一辆车如果正常卖二手车可能卖五万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可能连三万元都卖不到了,这就是典型的折损费用。
那么这个折损费看似非常合理,毕竟本来不发生事故的时候,车辆还能卖个好价钱,现在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就买不到那么多了,这个时候全责一方应该将这部分钱作为赔偿支付给无责的一方,这样说我们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这种赔偿基本上是没有的,因为交通事故赔偿的,都是实际损失,也就是说你这辆车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全责一方赔偿的就是这辆车的维修费,至于说其他费用,基本上是没有的,保险公司也是不支持的。
所以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对方承担全部责任,这个时候对方赔偿我们一方的就是车辆的维修费用,至于说折损费,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的,即使我们诉诸法院,到时候法院也是以调节为主,如果真的调节不下,就委托第三方对我们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我们的车辆损失情况,然后根据这个鉴定报告的数额进行判决。当然了,这个鉴定报告虽然会多少考虑一部分折损费,但是基本上不会在报告上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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