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通知精神,落实山东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实施细则,我们特制定了本方案。旨在更好地推动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实施,进一步优化汽车消费市场。
实施时间
该政策自2024年7月25日起开始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截止日期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7部门公告为准。
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针对在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结束期间,个人消费者转让自己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德州市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或燃油新车(需为首次注册登记),我们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需注意,政策期间,同一辆新乘用车不得重复申请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或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
(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且转让旧乘用车的消费者与购置新乘用车的消费者必须为同一人。每位消费者每转让一辆旧乘用车并购买一辆新乘用车,即可申请一次补贴。转让旧乘用车与购置新乘用车无先后时间顺序要求。
(三)补贴金额划分
对于转让旧乘用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的消费者,我们将根据购车价格的不同档次进行补贴。具体来说,购车价格在8万元(含)以下的每辆可获得3000元补贴,价格在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之间的每辆可获得8000元补贴,而价格超过20万元(不含)的每辆则可享受12000元补贴。对于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同样依据购车价格进行划分,但金额有所提高。购车价格在8万元(含)以下的可获得4000元补贴,价格在8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之间的可获得10000元补贴,价格超过20万元(不含)的则可享受15000元补贴。请注意,购置价格的核算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价税合计数为准。
(四)乘用车定义
在本方案中,乘用车特指九座及以下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若车辆挂新能源汽车号牌,则被视为新能源乘用车;若挂其他汽车号牌,则被视为燃油乘用车。
(五)转让定义及要求
转让是指个人消费者通过出售方式,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旧乘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需排除变更情形),并完成相关的转让登记手续。需注意,转让的旧乘用车必须在2024年7月25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且转让时间以《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新乘用车的购买时间则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而注册登记时间则以新乘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时间为准。
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入口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山东省汽车置换更新”小程序进行申报。申报时,需根据新乘用车的购置地(德州市)选择相应的补贴受理地,并按照系统提示准确填报信息,同时上传清晰的证明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录入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以及银行借记卡信息等。同时,还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等证明材料。请确保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录入转让旧乘用车的详细信息,包括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转让登记日期等,并上传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转让前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相关页面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
接着,录入购置新乘用车的相应信息,如车辆识别代号(VIN码)、号牌号码、购买日期、注册日期等,并上传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一联“发票联”和《机动车行驶证》主、副页的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请注意,上述提到的转让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置新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机动车行驶证》,都应在2024年7月25日至政策实施截止日期之间获得。
补贴审核及发放流程
(一)申请人完成申请信息提交后,市商务局将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进行审核,并通过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反馈审核结果。若线上审核遇到困难或存在异议,县级商务部门将协同相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并给出核实意见。
(二)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有效、清晰且完整,且符合本方案的补贴条件,其申请将予以通过。若信息不符合补贴条件,市商务局将通过信息平台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信息,申请人需在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提交相关信。
(三)市商务局还将与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合作,对补贴申请信息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信息推送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再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初审信息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后,将按程序把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同时,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将每月汇总一次补贴发放的信息和金额,并报送给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对于违反补贴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将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下达我市的资金额度进行执行。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需在2025年1月31日之前,将政策实施期间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资金清算建议等详细信息,报送至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监督管理要求
(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联合市公安局、市税务局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县商务部门需对补贴信息、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市、县财政部门需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确保预算执行中的绩效运行全过程动态监控;市公安、税务等部门则需协同做好旧乘用车转让登记、新乘用车注册登记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等相关工作,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及时发放。
(三)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将设立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热线举报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以回应公众诉求并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将取消其申领资格,已发放的补贴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人必须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销售人员需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借政策实施之机抬高汽车销售价格或进行其他违规行为。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可通过举报咨询热线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五)对于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六)本方案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市商务局与市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其解释和修订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本方案将遵循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影响政策执行的情形,本方案将适时进行优化调整,以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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