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高空抛物案,判了!

哈尔滨高空抛物案,判了!-有驾
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仅是民事违法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5月2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哈尔滨高空抛物案,判了!-有驾
庭审现场
于某某因家人出门未将垃圾带走,自己又不愿下楼扔垃圾,便在自己居住的8楼将装有生活废物和厨余垃圾的垃圾袋抛出窗外,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停在楼下的汽车风挡玻璃被砸碎。经鉴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59元。胡某某报警,警方根据垃圾袋中的购物小票找到了于某某,随后对于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案件诉讼期间,于某某向被害人诚恳道歉,并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从建筑物向下抛掷垃圾,将他人车辆损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基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条链接: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已经明确对高空抛物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021年3月1日,新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情节严重的高空抛物被正式列为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哈尔滨高空抛物案,判了!-有驾
文/摄:孙海颖
编辑:马雨彤
审核:孙达
统筹:孙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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