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高考结束了,暑假也如期开始了,又到了广大高中毕业生、大学生密集学车的驾考高峰期。苦练驾驶技能,顺利学成安全上路是每一个驾考人的美好愿望,然而,意外莫测,车祸猛于虎!近日,陕西榆林就发生了一起驾考练车交通事故,导致2名学员不幸身亡,其中一名还是即将走上教师岗位的陕西师范大学应届毕业生。
7月16日16时17分许,陕西榆林榆阳区麻黄梁镇汽车产业园区产业三路与博览路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塞北阳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闫某平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静驾驶的SUV越野车相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据死者家属介绍,当日驾校教练闫某平驾驶私家轿车载着4名学员驶出驾校大门,前往科目三路考场地,随后发生车祸。关于此次事故的具体细节,目前相关部门还在调查处理中,暂无更多信息对外公布。
逝者已矣,我们除了惋惜和心痛,大家也想知道此次事故可能存在的责任和赔偿有哪些?
根据现有事故照片来看,发生事故的路口很大可能无信号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榆林交通事故现场具体情况我们不得而知,但从交警通报来看,SUV车辆由南向北行驶,驾校教练驾驶的车辆由西向东,SUV车辆位于教练车辆有方,因此教练闫某应减速瞭望,让行对方。驾校培训的第一项,就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作为驾校教练员,这点不可能不知,但带领学员前去科目三练习,却毫无安全意识,不遵守交通规则,从这点来看,该教练员的执教资格和素质的确令人不敢苟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
以上分析大概可以得出,该事故中驾校教练存在主要责任的可能性较大。事故发生后,涉案驾校也一直未出面给出相关说法。那么此事中驾驶员教练和驾校有没有相关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从事故结果来看,两死多伤的结果已经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健康权益,双方车辆所有人及驾驶人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划分认定书来定责进行赔偿,该走保险的走保险,保险赔偿不足部分由责任人进行补充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看到这里,也许有网友会问,一般学车时需要自行前往指定训练场地,该案中如果教练只是出于好意,顺路带学员过去,并没有收取额外“车费”,这种“好意同乘”也要承担责任吗?
其一,微正法育想说的是,这要看驾校在招生时的宣传和承诺,如果有训练及考试时提供“包接包送”等服务,那么本案中教练接乘学员的行为无论是否收取“车费”,都视为是驾校驾培服务合同约定内容,该事故中受害人可以按照客运合同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责任竞合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如果驾校培训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供“包接包送”类服务,教练带学员前往科目三训练场地也没有收取额外“车费”,那么教练闫某可能是“好意同乘”。乘客可以请求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和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二者只能择一行驶。目前事故责任认定尚未可知,假如这次交通事故中教练闫某是主要责任,那自不必说,受害人向闫某追责;但如果是另一方SUV车辆为主要责任,那么受害人可以选择是向SUV侵权车辆追责还是向承运人教练闫某追责,不能同时向两方追责。
(1)乘客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按照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损害赔偿责任;
(2)乘客也可以要求交通事故本车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份额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3)乘客还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和本车当事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乘客选择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交通事故责任份额限制。
即将于明年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也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不能免责,只能适当减轻责任。
另外,根据受害人家属介绍来看,教练闫某是驾驶私家车辆,载乘学员前往科目三练习场地时出的交通事故,驾校有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驾校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闫某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闫某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般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等等费用,如果构成伤残,还应当赔偿伤残赔偿金。同时要看情节有多严重,对方是财产损失,轻微伤,重伤,还是死亡。如果是财产损失,轻微伤的,一般是赔偿加罚款,如果是重伤,死亡的还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事故索赔有期限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项目?
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或有)、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主张精神损失费。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等。
榆林榆阳区的交通事故中,花样年纪的刘某在即将步入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时,不幸殒命令人唏嘘。道路安全无小事,微正法育希望广大驾校、教练员都能尽职尽责,做好管理训练,所有驾驶员也能谨慎驾驶,预防和降低此类交通事故发生。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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