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丁车并不被允许在道路上行驶。它既不被分类为机动车,也不属于非机动车,更不被视为常规的交通工具,因此它不享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权利。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人在道路上禁止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同时也不得在车行道内进行坐卧、停留、嬉闹等行为,更不能实施追车、抛物击车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再者,参考《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内容,道路不仅指公路和城市道路,还包括那些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可通行的场所。而车辆的定义则涵盖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那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可在道路上行驶,用于载人、运货或进行特定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则是指那些依靠人力或畜力驱动,可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还包括虽有动力装置但设计参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由此可见,卡丁车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车辆类型,因此它不能在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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