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几乎成为了现在法院判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占有了极大的比率。大家都有实际经验,出现交通事故首先报警,其次要通知双方保险公司。但是是否通知保险公司是必备程序呢?理论上不是,首先交警部门的认定报告是必要的,其次关于车辆维修的损失也可以自行修复,如果无法提供维修票据,那么可以通过正规的车辆损失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以专业的鉴定意见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进行判决。今日就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王某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鲁1302民初18170号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在获取损失赔偿的同时向上诉人提供车辆维修费专用发票或者扣除增值税金;2.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判决上诉人车辆损失273,800元缺乏事实依据。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应当汇同保险人检查、协商确定修复项目、方式和费用。同时《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保护原则遵循损失补偿原则,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车辆损失尽到适时的补偿义务。被上诉人主张车辆损失虽然是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损失结论,但是未提供车辆维修明细单、维修费专用发票,无法确定车辆实际维修所需要的花费,根据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上诉人对损失部分进行补偿即可,不能够无理由下扩大上诉人的补偿范围,致使被上诉人获取额外的收益,被上诉人损失应当在车辆实际维修完毕后进行主张。
王某珍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7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一审二审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投保事实和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鲁Q×××××车辆的商业险保险单记载,承保险种中包含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808,400元(含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后,经一审法院委托,临沂嘉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2019]第20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鲁Q×××××车辆在评估基准日的直接修复费用为273,800元。该评估报告书所附现场勘察记录记载该车辆未修复,现场勘察记录由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原告支付评估费35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人保公司承保鲁Q×××××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临沂嘉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第20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系经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备评估资质,鲁Q×××××车辆的损失价格为273,8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被告虽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和理由,对其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支付的评估费3500元,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人保公司承保鲁Q×××××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现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临沂嘉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第206号价格评估报告书系经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均具备评估资质,鲁Q×××××车辆的损失价格为273,800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理赔。被告虽对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推翻的证据和理由,对其异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支付的评估费3500元,系为查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277,3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王某珍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73,8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王某珍评估费3500元。上述一至二项共计277,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账户(户名:王某珍,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金雀山支行,账号:62×××67)。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0元,减半收取计27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二审中仅针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一审采信的评估报告系上诉人申请法院进行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涉案车损。且该次评估程序及评估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现上诉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情况下,仅以被上诉人未提供维修专用发票和维修明细主张上述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车损数额超过实际损失,其诉讼行为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合同及法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
1.本案的事实即为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没有任何争议,主要争议的问题就是赔付的金额,和金额确认的标准。投保人现场申请了车辆损失鉴定公司进行了专业鉴定,虽然当时还未进行维修,不过鉴于我国法律对证据的认定,专业机构的专业认定属于非常有证明力的证据,如果被告方面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鉴定虚假或者申请重新鉴定,那么该鉴定可以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
2.鉴定费用属于为了确认损失的程度而进行的专业鉴定,如不是出于恶意或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车辆损失的鉴定费用也是属于保险公司承担,所以大家再出现相关情况的时候如果保险公司推诿扯皮,可以直接越过保险公司,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自行进行车辆维修,最终司法程序也会支持相关主张。3.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交通事故车辆损失单方委托鉴定是有效的,但其效力是有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对方自行委托得出的车损鉴定结论只能作为一般鉴定结论类证据使用,是否被采纳最终要由法院决定。其次,在该次事故中你是主要责任,赔偿对方的车辆损失费是必然的,对于赔偿损失数额的大小可以先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你也可以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一般是应予准许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交通事故发生后,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未与保险公司确认具体损失项目、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即单方委托认证中心进行鉴定,而认证中心统一按汽车零件更换价格出具结论。此时,保险公司会对损坏的零部件数量、损坏的程度、修复或更换的价格等事项一一提出质疑,有时会要求重新鉴定。
5.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6.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7.三.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8.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9.车辆损失鉴定怎样做鉴定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10.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11.经济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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