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判断是否过度维修?

实践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被送至维修,但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未参与车辆的维修过程,车辆的维修都是受损车主那里单方进行的,在此情况下,维修的过程缺乏透明性,所以当主张车损赔偿时,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往往担心受损车辆存在过度维修,所以对车损金额存在异议,主张车辆存在过度维修,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过度维修呢?
对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应本着节约原则,在不影响受损车辆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尽量恢复原状,受损部件能修复的则修复,不能修复的则更换。如果受损部件能修复而不修复,强行更换(比如轻微受损的部位强行更换),或者没有受损的部位进行了维修更换,则属过度维修,过度维修明显违背民事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主张存在过度维修的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存在过度维修的情形,否则法院对过度维修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践中,大量案件的被告都是口头抗辩存在过度维修,但未提供过度维修的证据,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的过度维修主张不予支持。还有一些案件的被告根据事故现场的照片证明存在过度维修,但是照片的证明力与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相比,证明力弱,除非照片能够很明显的显示存在过度维修,否则不会被法院支持。还有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以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主张存在过度维修。
一、根据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来认定维修部位与受损部位是否相符,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过度维修。
比如,经被告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大灯、下支臂、轮胎、钢圈项目只有一侧损坏,而原告更换数量为2个;喇叭、大灯、中网、水泵总成、后备胎底板、前杠雷达这些项目认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系原告过度维修,该部分费用应当不予支持,应从原告诉请的修理费用中予以扣减。
比如,根据车头部位现场图片,车头部分基本无明显受损情况,而原告提交的维修结算单中车辆前部维修花费巨大,则存在过度维修现象。
比如,依据现场照片、维修前照片,可以确认涉案车辆的保险杠、引擎盖仅仅是刮擦伤,并没有变形,特别是引擎盖,仅是轻微的刮擦痕迹,没有更换的必要。车主更换保险杠、引擎盖属于过度维修,配件费用应由其本人承担。
比如,根据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原告车辆的“前保险杠、左右前导向槽、下中网”均损坏轻微,达不到更换的条件,原告对该几项配件的更换属于过度维修,对该几项配件材料费用及相应的工时费用应予以减除。
比如,车辆受损位置位于车辆左侧,主要为刮擦痕迹,结合车辆受损后的现场照片,可知车辆受损的部位通过钣金及喷漆的方式足以修复,但原告将本案中受损车辆的左侧前门整体更换,明显属于不必要的过度维修。
二、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权益转让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等书证判断是否存在过度维修。
比如,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权益转让书》、《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内容显示,车辆受损发生在右侧,但维修单明细中显示对后保险杠、左前门把手等明显不属于事故碰撞的部位及零件进行了维修或更换。
三、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是否存在过度维修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涉案的车辆已经维修完毕,鉴定机构依据现有证据,无法对是否存在过度维修进行鉴定,不具备鉴定条件,无法启动鉴定,则鉴定申请可能不被准许。
四、主张车辆损失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非机动车一方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具有法定赔偿义务,而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即原告)对事故责任方(即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应当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被保险人不具有向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缺乏前提条件和基础。
其次,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及对他人的危害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理应负担更高的避险义务。被保险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而被告即事故责任方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如电动车或者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为非机动车),被保险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负有更高的避险义务。
再次,根据公平原则,非机动车不应赔偿机动车的车辆损失。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的受伤程度往往远甚于机动车一方,通常非死即伤,而机动车一方一般仅造成车辆损坏等财产损失。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可能造成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抵不上机动车车辆损失的情形发生,显失公平。
此外,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故意,因此,被告非机动车一方无需对涉案机动车辆进行赔偿。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发布:2017-06-27|实施:2017-07-01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发布:2015-01-30|实施:2015-02-04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发布:2011-04-22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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