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CD专辑镭射防伪标/贴纸时期区分及详解(另附内圈IFPI码压盘厂识别列表)

贴纸一般为音像公司自己制作的区分版本(如正价、廉价、XX版)的纸质不粘贴
我将我所了解的相关知识在此编辑列出,供大家互相交流学习,如有错误的地方,请指出!(另外因为有些标的CD我现在没有,所以有些图片为以前存的旧图,可能分辨率较小,欢迎各位朋友提供高清照片供我替换,感谢)
注:这个贴纸代表的是本张cd的销售日期,并不代表具体生产日期。例如94年生产了很大一批最早的dangerous专辑首版如果97年要重新在市场投放一批危险,如果在仓库中有之前生产的库存就可能把首版的加贴A标标志然后投放市场
使用到1997年(首次国家规定音像制品必须标贴的防伪贴纸1997年6月之后必须贴此标签才可出售
但是监管不严格有小部分正规商店正版产品也并未贴标)
使用到2000年
使用到2002年
使用到2004年2005年初所有小标退出市场
使用到约2005年
替换H标
使用至约2010年
出现于约2010年
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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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属于小标范围
(国家防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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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YX标跟M标同时出现(更新后的全新版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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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老贴促销版(中价或者低价)贴纸后面封面被打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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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是2008年以后,个人认为是库存碟封面打洞作为低价版
新贴标来掩盖非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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椭圆音符贴纸,大约94年出现很快便被镭射贴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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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出现应该只为代理外国唱片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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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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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射标与贴纸介绍到此结束,下面附上相关防伪标相关资料以及压盘厂识别列表
1999年以前,引进号为1、“文录(或文录音)进字(年份)XX号”;2、1997—1998年引进号为“联审文音进字(或文录音)进字(年份)XX号”;3、非文化系统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引进文号为“广录进字(年份)XXX号”、“广录进字XXXX号”
从1999年开始,引进文号一律为“文音进字(年份)XXX号”、“文像进字(年份)XXX号”。
根据国家版权局规定,从1995年开始,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著作权合同进行登记。合同登记号的编列顺序为:“国权像(音)字+地区编号_年份_顺序号”。合法的音像制品标明音像出版单位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例如,某张合法正版音像制品的版号(即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
ISRC CN  A01 02  318  00  A/ J6
从第二个号码开始,依次为国家码、出版者码、录制年码、B型记录码、记录项码、载体代码、类别,具体含义如下:
国家码——标识音像制品版者所在国家的名称代码。国家码由2个字符组成中国国家码以大写的字母CN表示。
出版者码——标识音像制品出版者的代码。出版者码由3个字符的字母、数字组成。
录制年码——标识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代码。录制年码由音像制品录制出版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组成。如1999年表示99,2001年表示为01。
记录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的整体代码。记录码由4位数字或3位数字组成。
记录项码——标识一个音像制品记录中每一项独立节目的代码。
类别代码——用以说明一个音像制品整体记录的载体类型和学科分类。类别代码由载体代码和分类代码组成。录音制品的载体代码为“A”,录像制品的载体代码为“V”分类代码由1-2个字符组成,其中J6为音乐类,J9为电影、电视艺术类。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显方式:应以横提排方式印刷在各类音像制品的装帧纸和片芯纸的显著位置,录像制品还须将该码显示在片头和其他重要画面上。
YX防伪贴出版社代码对照表
YX0002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
YX0003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YX0004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YX0005人民教育出版社
YX0006高等教育出版社
YX0007上海声像出版社
YX0008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九洲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凯影音传播有限公司)
YX0009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10广州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
YX0011广东美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YX0012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
YX0013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
YX0014佛山市天艺音像文化公司
YX0015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
YX0016广东福光影音发展有限公司(广州东方红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东大拇指影音有限公司、广东新天地艺术有限公司)
YX0017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YX0018广东冲击波影音发行有限公司
YX0019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
YX0020广东伟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YX0021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艺洲音像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YX0022广东杰盛唱片有限公司
YX0023北京外语音像出版社
YX0024广东美美音像有限公司
YX0025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26广东天凯唱片有限公司
YX0027广东东田文化企业有限公司
YX0028广东松竹梅影音制品有限公司
YX0029广东东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30广东盈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YX0031广东星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附录2:全国大部门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
YX0018广东冲击波影音刊行有限公司
IFPIB200-B203
2北京云成激光唱盘有限公司
IFPIA200-A210
YX0014佛山市天艺音像制品有限公司
IFPIA400-A422
4桂林嘉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IFPIA100-A121
5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
IFPIB400-B404
YX0019广州市鸿翔影视有限公司
IFPIC200-C211
7广东珠影黑天鹅光盘有限公司
IFPIC400-C429
8江苏新广联光盘有限公司
IFPID200-D241
9海南震宇光盘有限公司
IFPID400-D404
IFPII400-I424
YX0010广东孔雀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YX0017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
IFPIE200-E237
12福建恒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IFPIE400-E414
13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
IFPIF100-F132
14北京维宝光盘有限公司
IFPIF200-F205
15福建光盘有限公司
IFPIF400-F418
16北京中新联光盘有限责任公司
IFPIG200-G230
17河北纪元光电有限公司
IFPIG4OO-G422
18佛山金声电子有限公司
IFPIH100-H130
YX0009广州俏佳人文化传布有限公司
23盐城燕京光电有限公司
20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
IFPIH400-H415
21上海金像光益制作有限公司
IFPII200-I209
22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
10杭州大自然光电有限公司
IFPIH200-H212
IFPIJ100-J107
【发布单位】文化部
  【发布日期】1997-04-17
  【生效日期】1997-04-17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补充通知
(1997年4月17日)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加贴统一防伪标识的通知》下发后,各地积极组织实施。根据各地音像市场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为国家批准的唯一从事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的单位。为进一步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利益,凡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音像制成品,除贴有文化部监制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外,同时应加贴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为圆形,采用全息摄影技术,标识上半部沿弧线依次排列六个大写英文字母CNPIEC(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英文缩写);下半部沿弧线依次为“中图公司”四字;中心为五线谱映衬的大圆体英文“M”;“M”上下分别有“音像”两字。
三、“进口原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由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买卖,违者依法惩处。
四、教育类音像出版社出版的、已经国家批准确定为教材辅物的音像制品,可在1997年7月31日前完成加贴防伪标识工作。
五、为积极稳妥地做好加贴统一防伪标识工作,完成加贴工作的截止期限由1997年1月1日调整为1997年6月30日。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情况外,1997年7月1日后,批发、零售、出租的音像制品未加贴防伪标识的,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市场上流通。
六、自1997年6月30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各省(区、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近期要组织人力进行市场检查,严格要求本地区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凡进入市场销售的音像制品必须加贴文化部制作的防伪标识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的通知
自1996年全国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以来,防伪标识已成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的一个重要手段。音像市场的情况表明,凡未加贴防伪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全部都是非法音像制品。为了更好地发挥防伪标识保护正版和遏制非法音像制品的作用,更方便音像市场管理人员和消费者鉴别音像制品的真伪,更有力地打击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违法行为,文化部在原防伪标识的基础上对其总体图案作了细节调整,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文化部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2001版)防伪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新出版和再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一律加贴新版防伪标识。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未使用完的旧标识,可在2001年6月1日前凭原申领凭证(段号须与发放登记的一致)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兑换新标识,逾期作废。
三、新标识的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四、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版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凡未加贴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标识的,一律按非法音像制品收缴销毁。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将从标识发放收入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以奖励标识打假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零售和出租单位,认真遵照执行。二OOO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1、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
附件2、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附件一: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一、材质改为聚酯镀铝PET膜;外形依然保持圆形,直径为15.2毫米;
二、标识中心为模拟光盘图形,由10道白色同心圆水波纹组成,移动时向外波动扩张。
移动时模拟光盘的彩虹光栅将模拟光盘均等分为八瓣,并顺时针移动。
三、标识上部为三个五线谱音符,从左至右分别为高音谱号、三联音、八分音符,正面主视角观察呈“绿、红、绿”,改变视角变为“红、绿、红”。
四、标识左侧正面主视角显现英文字母“Y”,右侧显现英文字母“X”,并可看到多色彩虹效果;
改变主视角,可见与“Y”同位处呈现汉字“音”;与“X”同位处呈现汉字“像”。“Y”、“X”旁各有一个水平装饰耳延伸到较粗的圆圈外,装饰耳与圆圈交叉处可见极小的“Y”、“X”。
五、光盘下方有三个圆点,在一定视角(当点变成橙红色时)肉眼可见左、中两点分别含有魏碑体的“文”和“化”。
六、标识底部圆点之间有用英文字母、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序列号段,号段颜色为本色;
使用降温手段(空气清新剂、医用“好得快”、冰淇淋、冰块或置于冰箱内),可使号段文字由本色变为红色。
七、标识较粗的圆圈外肉眼可见一道微细光环,用八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可见英文“CHINAAUDIOVIDEO”(中国音像)。
八、将标识揭开,可见音像制品包装盒上留有“正版标识”字样,与防伪标识底面呈现的“正版标识”阴阳相对的汉字完全吻合。附件二: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2001年2月3日)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80号)对举报和查处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有功人员予以重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并接受举报和组织协调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工作,核实发放打假奖金。第三条
举报查处下列非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一)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二)加贴使用、销售和窝藏伪造、假冒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四条对举报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奖励:
(一)举报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制作或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的,奖励1000~10000元;
(二)举报销售、窝藏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协助查获10万枚至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结案后经现场核实和核对有关文件后给予奖励:
(一)凡查处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和处罚情况予以执行处罚的执法部门1万-5万元奖励;
(二)收缴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按下列标准奖励执法部门:
查获10~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奖励500元。
(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对伪造、假冒者依法索赔所得款额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再奖励有关执法部门。
以上查缴的伪造、假冒生产制作工具和标识应移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或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监督销毁。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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