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每一种房产都需要申报。多填写组织上不会处理,少填写一定会受到处理。所以宁多勿少。
即便的确有把握自己的房子已经卖出、赠予手续办理完毕,即使您出售完毕的房产是在国境外或者是港澳台地区,都要填写。
如果您非常自信,特别有把握不用填写,也要在备注中填写。
作为干部监督工作的从业者,劝告您一下,组织上掌握的远远比你以为的多。
每年我单位填报个人有关事项,都有很多人因为报错房产影响提拔甚至受到处分,但是从来没有干部因为多填写房产或者其他财产而受到处分。下面是我做的一个统计,包括错报房产的情况分析、文件规定和真实发生的案例,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三)部分干部重视不够,未报告持有房产(车库、车位、储藏间)情况或少报告面积
此类少报未报问题占21%。查核发现,尽管近年来组织一再强调关于报告房产的重要性,一再宣传解释房产填报规定要求,但仍有干部少报告持有房产或车库、车位、储藏间情况,因此受到严肃处理。如:1名干部未报告配偶名下1套面积70余平米的房产,另1名干部未报告配偶名下1套面积100余平米的房产,2人均被给予诫勉。还有的干部对房产的“面积”“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混淆不清,导致少报房产面积。如:1名干部将“套内面积”误认为要求填报的“建筑面积”,少报告本人名下1套房产的面积28平米,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处理。
下面是文件规定:
(十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
关于房产面积的填报,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其中,产权证上同时注明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的,以“建筑面积”为准;产权证上没有注明建筑面积的,以“面积”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必须填报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而不能按照比例或所占份额自行进行折算。
关于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填报,虽然车库、车位、储藏间是房屋的附属部分,但是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应作为房产单独填报;尚未取得产权证书,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也应作为房产单独填报;未经备案或者因备案条件不具备无法备案的,也应作为房产填报。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车库、车位、储藏间作为房屋附属部分,没有签订单独买卖合同,也无法取得单独产权证书,其面积已计入整套房产建筑面积,不需要单独填报。
填报前应注意询问父母、亲友有无以自己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名义购买房产,或将房产过户到自己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等情况。
下面是我单位近期因为错误申报房产受到处理的真实案例,请您参考
4.李某未报告房产问题。
具体情形:李某,某分局副处长。2017年10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人事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李某未报告其17岁的共同生活子女名下1套面积为87.5平方米的房产。
本人说明:按照人事部门要求,李某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一是其以为离异后,子女随前妻生活,为非共同生活子女;二是因为该房产为其前妻以其子女名义购买,前妻未告知房产情况,填报时其也未与前妻联系,不知晓房产情况,故未报告。
认定处理: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非共同生活子女认定一般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三是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能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一般都属于“共同生活的子女”。父子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故李某子女为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相关房产情况均需填报。人事部门经综合研判,认定李某未报告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1套面积为87.5平方米的房产情况属实。依据两项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诫勉。
5.钱某少报告房产面积问题。
具体情形:钱某,某市局调研员。在2018年随机抽查中,人事部门发现钱某少报告名下1套房产的面积96平方米(该套房产面积为160平方米,其填报64平方米)。
本人说明:按照人事部门要求,钱某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该房产60%的份额为其非共同生活儿子所有,自己仅占40%的份额。由于对政策不了解,未仔细阅读填表说明,仅填报了按自己所占份额折算后的面积,且未注明该房为共有产权房及所占份额,导致少报告情况。钱某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认定处理: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填报房产情况时,“房产是共有产权的,应填写所有的产权人姓名,同时在产权人栏中注明共有方式(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其中按份共有的应注明所占份额;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建筑面积’应填写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该套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60平方米,钱某占40%的份额。钱某在填写共有产权房产的面积时,应当填报整套房产的建筑面积,不能根据自己所占的份额填写按照比例或所占份额自行折算后的面积。人事部门经综合研判,认定钱某少报告房产面积96平方米情况属实。依据两项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诫勉。
6.方某未报告房产问题。
具体情形:方某,某省厅处长。2017年7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人事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方某未报告配偶名下1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产。
本人说明:按照人事部门要求,方某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因其理解有误,以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无需填报,导致未报告情况。
认定处理: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填报房产情况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房产性质和功能类型等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相关信息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信息为准”。该套房产虽未办理房产证,但方某配偶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此类情况应当填报。人事部门经综合研判,认定方某未报告配偶名下1套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房产情况属实。依据两项法规等相关规定,取消其拟提拔考察对象资格。
7.林某未报告房产问题。
具体情形:林某,某省厅副调研员。2018年随机抽查中,人事部门发现林某未报告本人名下1套面积为167.5平方米的房产。
本人说明:按照人事部门要求,林某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该房产系其原所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市场化集资建房,2016年2月其已将该房产以人民币17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单位另一名同事。由于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该房产权的过户手续。
认定处理: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表说明,房产填报信息应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信息为准。故林某应填报仍在其名下的该套房产情况。按照两项法规,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等处理。人事部门经综合研判,鉴于林某2016年2月已出售该套房产,且因单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后续过户及产权变更事宜,属于非主观故意的瞒报行为。依据两项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在来年填报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个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内予以说明,直到完成产权变更。
8.华某少报告基金和未报告房产问题。
具体情形:华某,某直属队科长。2017年11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人事部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华某少报告本人持有1支基金、金额12万元;未报告配偶名下1套面积为59.66平方米的房产。
本人说明:按照人事部门要求,华某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关于基金情况,因为填报前通过网上银行核查,未显示其持有基金;在收到查核情况反馈后,再次到网上银行查询仍未有显示;后银行解释上述情况是银行系统原因,导致网上银行信息出错,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材料。关于房产情况,是因为该房产为岳父为配偶爷爷购买,为避免爷爷过世后引起纠纷,便挂在其配偶名下;目前该房产由配偶的亲戚居住,故忘记填报。
认定处理:关于少报告基金的情况,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基金的情况,只要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基金,均需填报。在填报时干部应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除通过网上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外,还应到股票、基金、保险等营业大厅现场进行查询沟通、核实确认,避免出现遗漏情况。人事部门经综合研判,认定华某少报告本人持有1支基金、金额12万元情况属实。依据两项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关于未报告房产的情况,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华某配偶的亲戚仅为房屋使用人,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华某应当如实报告其配偶名下的该套房产。人事部门经综合研判,认定华某未报告配偶名下1套面积为59.66平方米的房产情况属实。依据两项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对其给予诫勉。
综合上述情况,根据两项法规关于“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或者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以及中组部关于两项法规若干问题解答(二)关于“从重处理,是指在《办法》规定的漏报或者隐瞒不报行为分别应当受到的处理措施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的规定,对其给予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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