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1.0、2.0、3.0有什么区别?

自2014年大陆首单保险金信托问世至今,其已衍生出三种不同的操作模式,足见市场对此的旺盛需求。保险金信托,顾名思义,即是将“保险”与“家族信托”两大传统工具相融合,构建出一种既能管理资产风险又能实现定制化传承的法律框架,从而一劳永逸地安排好资产从当前保护增值到未来分配的所有事宜。依据保险与信托的先后次序、投保人或受益人是否变更为信托公司等要素,保险金信托被划分为1.0、2.0和3.0三种模式。
保险金信托1.0模式相对简单,它基本维持了原有的保险合同与信托合同关系,仅仅是将保险的受益人更改为信托公司。如此一来,保单的受益权便转化为信托财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信托公司将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保单资产进行后续分配。而保险金信托2.0模式则在1.0的基础上更进一步,除了更改受益人,还将投保人也替换为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承担起保费的缴纳责任。这一改变使得保单的名义所有权发生转移,从此保单与投保人相互独立,进而能够发挥财产保护及风险隔离的效能,例如实现债务隔离、税务筹划,以及防范因信托受益人未来婚姻风险而导致的财产混同等。此外,在2.0模式下,委托人名下的其他保单也可以并入此信托之中。至于保险金信托3.0模式,则相较于前两者有了较大的变革。在1.0和2.0模式中,都是先有保险存在,再在其基础上引入信托;而3.0模式则是信托在先,保险在后。委托人首先使用自有资金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随后,信托公司直接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并以信托财产支付保费,此时投保人与受益人均为信托公司。同样地,委托人名下的其他保单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纳入此信托之中。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保险金信托1.0或2.0的信托合同在定制过程中约定同意由信托公司作为投保人直接投保新的保单,那么这类新保单通常也可被视为保险金信托3.0模式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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