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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县城出租车客运收费的公告
一、出租车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出租车客运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定价权在县人民政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或调整。
二、严格营运区域管制
以县城老十字街为中心,往远口方向至雷寨粮库;往白市方向至半滩;往高酿方向至新寨斗牛场路口;往联山方向至移民安置点(含冷水溪)、电力仓储;往邦洞方向至凤城二中(含殡仪馆);往润松方向至西门桥;往南康方向至凤城变压站;往职中方向至消防队、小冲。
三、严格执行出租车客运价格
(一)起步里程为2公里。
(二)起步价:早上6:00至晚上24:00在县城营运区域2公里(含2公里)以内的,起步价按1人4元,2人以上(含2人)每增加1人加收1元(含燃油附加费),乘客最多不得超过4人,价格最高不得超过7元。
(三)浮动票价
1.巡游出租汽车应启用计程计价器,没有安装计程计价器的必须在7月31日安装完毕,8月1日零时起在县城营运区域内实行打表计费。
在起步价格的基础上,超出起步里程2公里外,每乘次增加0.5公里加收1元(不足0.5公里按0.5公里计算)。
针对城区较偏僻、空乘率高的半滩、殡仪馆、联山移民安置点(含冷水溪)、电力仓储(含凤城二中、高速路口)按起步价和浮动票价打表计费后可加收50%(试运行),返程票价不上浮。
2.夜间24:00至次日凌晨6:00在县城营运区域内,每车次加收1元。
3.监护人随车携带身高1.2米以下1名儿童可免费、携带2名儿童加收1元/乘次、携带3名儿童加收2元/乘次。
4.原则上需经首组乘客同意后方可拼车,否则乘客有权拒付车费,经首组乘客同意后拼车的乘客按起步价和浮动票价计费。
5.营运区域之外的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由驾驶员和乘客自行商议。
四、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在出租车醒目位置公示基本票价、营运区域、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乘客和群众的监督。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各出租汽车公司应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出租车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引导出租车驾驶员模范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构建文明和谐的驾乘环境。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杜绝宰客、拒载、乱收费等现象发生,主动维护好天柱形象。
对不按规范收费、不按规定计价打表等违法行为及对群众举报属实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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