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在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由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肇事人的法定义务,而肇事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虽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但在决定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时要适当从严掌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的,可不采纳。
2、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划分责任不当的,法院应予以纠正并重新确定事故责任。
3、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的,不应该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
4、法院认为认定书认定事实确属不妥的,可以法院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必要求交通行政部门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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