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防盗法规分析及法规符合性设计介绍

摘要:本文介绍欧盟防盗法规R116的主要内容,讲述转向机构锁止系统的法规符合性设计事例、车辆报警系统(VAS)的法规符合性设计事例、发动机止动装置的法规符合性设计事例。为自主品牌汽车的法规适应性设计提供参考。
随着中国民族汽车企业近几年的快速发展,自主品牌汽车的技术、品质有了大的进步,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近年来,自主品牌汽车出口车型、出口汽车的数量越来越多。了解、分析、解读国外法规,进行出口车的海外适应性设计,是保证汽车顺利出口的基础所在。 目前自主品牌汽车出口的市场主要集中在东欧、澳洲、南美洲、非洲、东南亚等区域,其中法规主要以欧盟法规为主,本文分析、解读欧盟防盗法规R116,并介绍法规符合性设计事例。
1防盗法规R116的基本信息 目前欧洲出口认证所采用防盗法规是R116,是在E/ECE/324及E/ECETRANS/505的基础上,经过几次修订、补充而成,并取而代之。于2011年7月7日颁布实施,适用的车型包括M1和N1类车。R116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M1类和N1类防盗装置的认证;②车辆报警系统的认证;③车辆报警系统的运行参数和测试条件;④带有报警系统车辆认证;⑤发动机止动装置的认证和带有发动机止动装置车辆的认证;⑥认证的修改、扩展;⑦生产一致性检查;⑧违反生产一致性的处罚;⑨生产终止的规定;⑩在产车辆的过渡规定。
2防盗法规R116主要内容 2.1M1类和N1类汽车防盗装置的认证 防盗装置是为了防止非法起动汽车的系统,由下述一种或几种组成:①转向机构锁止系统;②传动锁止系统;③换档机构锁止系统;④制动锁止系统。目前大多采用转向机构锁止系统,在此主要介绍转向机构锁止系统的认证。转向柱锁止机构包括转向控制方式、转向柱、附件、转向轴、转向齿轮及所有对防止非法使用车辆有影响的零部件。在锁止的情况下,本系统不能违背驾驶员的意图而自动解除锁止。 2.1.1防盗装置一般要求 机械锁止系统使用的钥匙应包括不少于1000种不同的组合,电动/电子锁止系统(如遥控锁)应至少有50000种变化的滚动代码,锁和钥匙上不应有可见代码。在此主要介绍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机械锁止系统。 2.1.2防盗装置特殊要求 1)作用在转向机构上的防盗装置应能使转向失效。在发动机起动以前,正常的转向功能应能恢复。当防盗功能解除后,防盗装置不应妨碍车辆的转向功能。 2)防盗装置经过每个方向的2500次锁止循环磨损试验后,防盗锁止性能正常。 3)在转向机构不发生危机安全的损坏条件下,防盗装置应能承受静态条件下绕转向轴的、在两个方向上施加的300Nm的扭矩。 2.2车辆报警系统(VAS)的认证 2.2.1车辆报警系统一般要求 1)在车辆受到侵入或盗用时,VAS应发出报警信号,报警信号应是听觉信号,此外还可包括视觉报警信号或无线报警,或这些报警信号的组合。 2)如果车辆报警系统能够进行无线信号传输,例如:设置警戒、解除警戒、传输报警信号,则应符合无线设备使用、管理的相关标准规定。用于报警系统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的无线传输信号的无线传送频率以及最大辐射功率,应符合有关短波装置使用的相关标准规定。 3)VAS在车辆上的安装不应影响车辆的性能(在解除报警状态下)或其正常运行。 4)VAS及其部件不应无意识地被触发,特别是发动机处于运转状态下。 5)VAS故障或其电源故障不应影响车辆的运行安全。 2.2.2车辆报警系统特殊要求的主要内容 1)保护范围①VAS至少应能探测到任一车门、发动机罩、行李厢被打开并发出报警信号,光源(例如乘员舱内的灯)的失效或关闭不应影响控制操作。②防止误报警的安全措施: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机械和电路设计,选取合适的部件操作和控制原理,保证在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的状态下不产生报警信号,包括如下情况:车辆发生碰撞;电磁兼容性;由于连续放电导致的蓄电池电压降低;乘员舱控制器的误报警。 2)听觉报警报警信号应该能清楚地被听到和识别,应该区别于道路交通中的其它听觉信号。听觉报警信号报警持续时间:最小25s,最大30s。 3)视觉报警为了防止非法侵入或者干涉汽车,安装视觉报警系统。视觉信号持续时间为25s~5min,频率2±1Hz。 4)无线报警通过无线通信产生报警信号。 5)报警系统设置锁止状态当发动机处于工作状态,有意或无意设置报警系统都被静止。 6)车辆报警系统的设置与解除设置①只要不引起误报警,任何设置方法均可。②防盗的解除:用 经过认证的车辆锁止系统相匹配的机械钥匙从外部操作,这种钥匙至少要求1000种变化;电器或电器装置,例如遥控解除防盗,至少要求50000种变化;机械钥匙或电器/电子设备在乘员舱里使用,应有离开/进入时间延迟。 7)离开时间延迟操作钥匙开关后的延迟时间,应设置在15~45s,延迟时间的调整以适应用户的习惯为目的。 8)进入时间延迟听觉和视觉信号激活前时间延迟,应设置在5~15s,延迟时间的调整以适应用户的习惯为目的。 9)状态显示视觉显示允许设置在乘员舱内或室外,设置在乘员舱外的视觉信号的强度不超过0.5cd。由方向指示器指示的视觉报警信息,持续的时间不超过3s。 10)电源供应车辆报警系统的电源,由车辆蓄电池供电或由可充电蓄电池供电。 2.3车辆报警系统的运行参数和测试条件在下述条件下,所有零部件应能正常工作而不会失效。 2.3.1运行参数 1)气候条件装在驾驶舱里的零部件:-40~+85℃;装在发动机舱里的零部件:-40~+125℃。 2)电气条件标称电压:12V;在上述描述的气候条件下,工作电压范围:9~15V;在23℃气候条件下的耐过压性能:18V/h,24V/min。 2.3.2测试条件 1)常态测试条件电压:12±0.2V;温度:23±5℃。 2)低温、低压测试温度:-40±2℃;电压:9±0.2V;时间:4h。 3)高温、高压测试安装在乘员舱或行李厢里的零部件:85±2℃,电压15±0.2V;时间4h。除了特殊规定外,安装在发动机舱里的零部件:125±2℃,电压15±0.2V;时间4h。 4)过压试验在防盗设置解除状态下,车辆防盗系统应能经受过压18±0.2V持续1h、过压24±0.2V持续1min。 5)反电压测试VAS和零部件经受反电压13V持续2min后不应损坏。 6)抗短路性测试VAS所有连接电路短接到搭铁、13V或者到正电源熔断丝,零部件不应损坏。 7)防盗设置状态下的能量消耗防盗设置状态下的电流值应不超过20mA。 8)振动测试经过相应的振动试验后,测试VAS的性能,应符合技术要求。 9)耐久性测试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应完成300个完整报警循环(听觉和/或视觉信号),声响装置的暂停间隔时间为5min。 10)盐雾试验外部钥匙开关应能经受每一个方向的2500设置/解除设置循环,应能经受96h的盐雾试验。 11)电磁兼容性车辆防盗系统应满足电磁兼容性的要求。 12)抗电压急剧下降性能应保证当电池电压连续以每小时0.5V的速度下降到3V,报警系统不应损坏。 2.4带有报警系统车辆认证 2.4.1定义带有报警系统的车辆,应保证下述基本内容的一致性:①制造厂的标志;②影响报警性能的车辆特性;③报警系统或者车辆报警系统的类型及设计。 2.4.2一般要求 报警系统的设计,是为了防止侵入或者干扰车辆,提供报警信号,可以包括发动机止动功能。报警信号可以是听觉的,可以附加视觉信号,或者是无线信号,或者是几项的组合。 装有报警系统的车辆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尤其是电磁兼容性EMC。报警系统及其零部件不应该无意识地被激活,尤其是发动机工作状态下不应被激活。 2.4.3特殊要求 1)保护范围报警系统至少应检测车门、机舱盖、行李厢的开启状态并发出报警信号。灯电源的失效或关闭,不应影响报警系统的控制操作。可以配置安装合适有效的传感器,如超声波传感器、红外传感器或者倾斜传感器等。 2)听觉报警报警信号应能清晰地被听见和识别,并且不同于道路交通方面的其他听觉信号。听觉信号持续时间25~30s。声压级最大值100dB(A)。 3)视觉信号在入侵或者干扰的情况下,报警视觉信号应被激活。持续时间25~300s,触发频率2±1Hz。 4)无线报警信号。 5)报警系统设置警戒的锁定当发动机运转时,不应对报警系统进行任何有意或无意地设置警戒。 6)报警系统的设置警戒和解除警戒①设置警戒:可采用任何适当的方法设置警戒,但这些方法不应无意地引起误报警。②解除警戒:可以采用下述一种或其组合,也可采用其他等效性能的装置:机械钥匙,至少有1000中组合;电动/电子装置,至少有5000中变化。 7)离车延时如果设置警戒的开关装置安装在具有防护措施的区域内,则应具有离车延时功能。离车延时设置在开关操作后的15~45s。延时时长应可调,以符合不同操作者的要求。 8)进入延时如果解除警戒的开关安装在具有防护措施的区域内,在声觉和视觉信号发出之前应有最短5s、最长15s的延时时间。延时时间可调,以符合不同操作者的要求。 9)状态显示器为了显示报警系统的状态(设置警戒,解除警戒,警报设置时间,已经被启动的警报)信息,可在乘员舱内外设置视觉显示。在乘员舱外部的可视信号的光强不应超过0.5cd。 10)电源可采用车辆上的蓄电池或可充电电池作为报警系统的电源。如果有附加电源,使用可充电的或不可充电的电池均可。这些电池不应作为车辆电气系统的其他部件的电源。 2.5发动机止动装置的认证和带有发动机止动装置车辆的认证 2.5.1定义发动机止动装置是为了防止非法驱动车辆的装置。发动机止动装置应包含制造厂的商标、控制器的种类。 2.5.2一般要求 发动机止动装置必须能根据这些要求进行设置防盗及解除防盗。 如果此装置包含了无线通信,进行设置及解除防盗应遵从相关的法规规定。当点火开关处于发动机运行模式,此系统装置不能进行防盗设置。特殊情况,如救护、警察目的等情况除外。 当反接时不能影响发动机止动装置的设计功能;当发动机止动装置功能失效时,不能影响汽车的安全驾驶。发动机止动装置不应永久处于超控状态。发动机止动装置可以与车辆上的其他系统(例如,发动机管理系统,报警系统等)进行组合或集成。发动机止动装置不用于车辆的制动。 2.5.3特殊要求 1)失效范围发动机止动装置至少通过下列方式之一来阻止车辆行驶:①至少两套电路系统(例如起动机,点火器,燃油供给,气压弹簧制动器等);②与车辆运行所必须的控制单元发生代码冲突。不应引起未燃烧的燃油进入装备催化转化器车辆的排气管。 2)操作可靠性发动机止动装着的设计应考虑车辆的特殊环境条件,以保证操作可靠。 3)操作安全性进行测试后,发动机止动装置不应改变其工作状态(设置警戒/解除警戒)。 4)发动机止动装置的设置警戒至少通过以下一种方式设置警戒:①当点火钥匙转动点火开关到“0”位置及车门激活时;另外,在车辆正常起动期间或之前,允许断开点火开关设置发动机止动装置。②点火钥匙移出后1min内;当点火钥匙处于发动机运行模式,可以进入设置警戒状态,也可以通过驾驶侧门的开启和/或被授权的用户执行某动作设置警戒状态。 5)解除警戒可以采用下述装置之一或其组合解除发动机止动装置警戒,也可采用其他具有等效安全性和工作效果的装置:①钥匙的输入代码应相互独立且可供选择,且代码应至少有10000种变化;②电动/电子装置,例如远程控制,应至少有50000种变化且缭入滚动代码,和/或至少的扫描时间为10天,例如对于有50000种变化的装置,每24h至少应有5000种变化;③通过远程控制解除发动机止动装置警戒后,对起动机未进行运行的情况下,发动机止动装置应在5min内恢复设置警戒状态。 6)状态显示为了显示发动机止动装置的状态(设置警戒,解除警戒,警报设置时间,已经被启动的警报)信息,可在乘员舱内外设置显示器。安装在乘员舱外部的可视信号的光强不得超过0.5cd,也可根据需要显示短时间内的动态过程。此种视觉信号也可由转向指示器和/或乘员舱内的灯光发出,但信号持续时间不应超过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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