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新规,详解收费!
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充电费用分离与明码标价📊
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必须分别标示和计价。对于暂时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升级改造的时间节点,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电量单独计量。
电价政策落实🔋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向用户的充电电费,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向用户的充电电费,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的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市场调节💸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运营单位应通过公主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运营单位。
降低充电服务费📉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于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推动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依法加强监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价费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发展。
6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充电费用分离与明码标价📊
充电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必须分别标示和计价。对于暂时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升级改造的时间节点,确保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电量单独计量。
电价政策落实🔋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向用户的充电电费,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向用户的充电电费,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的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服务费市场调节💸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运营单位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运营单位应通过公主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各地应鼓励市场竞争,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运营单位。
降低充电服务费📉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于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推动电网直接供电🔌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
依法加强监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价费政策,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方法,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通过这些措施,旨在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发展。
202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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