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转营运车条件

私家车转营运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无暴力犯罪记录;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严格驾驶员准入条件,应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

车辆非营运转营运需要去车管所办理。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私家车转营运车条件-有驾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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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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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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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非营运转为营运的需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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